2017年08月08日01时04分许,潘幸某涉嫌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饮酒后驾驶粤A441××号小型越野客车途经广州市白云区广州机场高速太成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潘幸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43mg/100mL。后经医院检验,潘幸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含量为142.5mg/100mL。
经核查,嫌疑人潘幸某(男,42岁,广东电白县人),在被查获过程中,向执勤民警出示“人民警察证”,并向民警称“自己人”。民警对潘幸某所出示的“人民警察证”进行核查。经查证,潘幸某所持的“人民警察证”系伪造。经过进一步调查,潘幸某承认其并非人民警察身份,所持证件是向制造假证件人员花65元购买所得。
因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被广州交警依法行政拘留后,潘幸某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及危险驾驶, 已被广州海珠警方刑事拘留,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交警提醒】对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犯罪行为,交警部门一直在加大力度进行查处,任何人都不应抱有侥幸心理,自觉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遵章守法,安全回家。
【法律链接】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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