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对夫妻离婚,双方原本分好了财产。不料,离婚后,女方却被前夫的女同学起诉到法院,声称其前夫在没离婚时,向她前后借了200多万做生意,要求女方一起偿还。女方则认为,该女同学和前夫是情人关系,她无需偿还。记者昨日获悉,本案经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审理后,判决男方单独偿还全部债务,前妻不负有连带清偿的责任。

  广州男子阿明结婚多年,有一个普通的家庭。生有两个孩子,都已上大学,他独自在广西做生意,留老婆阿梅在广州照顾孩子。经商多年,家境也颇丰,两人在广州置办房产3套,广西房产2套,名下还有厂房、养殖场、码头等不动产。

  家里经济条件不错,又有老公阿明在外打理生意,老婆阿梅平时自然也不用上班,靠收租过日子,每月也有8000多元房租收入。

  然而,阿明在外打拼做生意,总有感觉资金不够的时候,于是常常向身边朋友借钱,而伸手借的最多的却是其自称的一位女同学。该女同学阿丽借钱给阿明时,也很慷慨大方。阿明口头说一声,阿丽就几万几万地拿现金给阿明了,事后再补一张欠条。有时候自己没钱,还托生意上的朋友银行转账给阿明。

  后来,阿明在广西想做码头生意,资金需求比以前更大了。每次都对阿丽说,再借一点钱给我,等这笔生意赚了,我就能还你之前的钱了。一无抵押,二无商定利息,阿丽就这样前前后后总共借给了阿明246万。实际上,阿明倒也没乱花,确确实实全都投到自己生意里去了,但也没拿回家给阿梅。后来,借款次数多了,阿丽也留了个心眼,让阿明打欠条,要求阿明以广州房产做抵押。

  但令阿梅没有想到的是,阿明和阿丽关系非比寻常,据阿明妹妹说,有次她回娘家参加婚宴,发现阿明晚上和阿丽住在了一起,而且住在一起很长时间了。?

  2014年12月,阿明与阿梅协议离婚。离婚时,商议广州的房产等主要财产归妻子阿梅所有,广西的房产、养殖场、工厂、码头经营权等财产归阿明,主要债务归阿明。

  对此,阿丽大怒,她认为阿明一家把大部分值钱的财产分割给了没有以其名义对外举债的阿梅,是借离婚分割财产的方式逃避债务。2016年2月,阿丽将阿明与阿梅二人起诉至法院,要求阿明还款,阿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庭审中,阿梅辩称阿丽与前夫是情人关系,这是阿丽与前夫伪造债务进行的虚假诉讼,以前那些银行账户的流水往来,根本不是借款,是他们二人非法同居期间共同做生意的账目往来。

  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阿丽与阿明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且阿丽已向阿明支付了约定的借款。依据阿丽提交的六份《借条》约定的借款金额为246万元,并提交了其本人及第三方人的转帐凭证,且第三方人出庭作证证实其受阿丽委托曾向阿明支付款项,虽转帐凭证的总额与约定的借款246万元不符,但借款人阿明对借款数额并无异议,故法院认定原告阿丽已向阿明支付约定的借款。

  关于阿梅是否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法院考虑到该借款用于阿明生产经营,无证据证实借款用于日常家庭生活,且双方借款达246万元,超过日常家庭生活的合理范围,因此,阿明举债行为的效力不当然及于阿梅。至此,法院作出了阿明单独偿还全部债务,妻子阿梅不负有连带清偿责任的判决。

  法官说法: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与否在于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

  经办法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上述规定,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在于争议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在分配举证责任时应综合考虑,不应简单将举证责任分配于当事人一方。审查债务是否为共同生活所负,应当从夫妻双方的关系、借款期间是否购置夫妻大额财产等方面综合考量。本案中,被告阿明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涉案借款借据上也仅有阿明个人签名,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效力仅及于其本人。除非该债务是用于日常家庭生活的小额债务,效力才当然及于夫妻的另一方。

  文 | 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章程

  编 | 广州日报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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