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庭审焦点

  梁汉豹行凶时是否精神病发作

  法院认定梁汉豹作案时精神正常,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案件审理过程中,梁汉豹承认抢劫、杀人的事实。但就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杀人罪,他辩解称,当时精神病发作,对自己的行为毫无所知。

  “2016年11月我因为喝酒、发精神病导致精神错乱、情绪激动,被家人送往精神病院住院45天。另外,我曾因为失眠服食过精神类药剂美沙芬咳嗽药。”他在庭上提到。

  根据法院一审判决书,梁汉豹的父亲说,儿子平时在汕头潮南区居住,较少在家,有时回家会向老两口要钱,“要不到就吵架、砸东西,还打我们”。他的哥哥提到,弟弟服用过美沙芬片,出现精神异常,经常胡思乱想,因此2016年底,家人送他到精神康复院住院治疗。

  但汕头市潮南区看守所出具的材料证明:梁汉豹入所体检时除右手腕、双足皮肤裂伤外,其余均无异常,且神志清楚、情绪稳定、表达能力强,否认既往有精神异常病史。

  法院审理查明,梁汉豹案发前有过酒精及美沙芬活性物质的有害使用,并于2016年11月30日至2017年1月15日,被家人送到汕尾精神康复医院住院治疗,但没有证据证明其因此导致精神意识障碍。

  梁汉豹在作案过程中,有计划地窃取水果刀,在柜台机室内、交叉路口先后杀人、抢劫,整个过程意识清楚。在逃离过程中,其更换沾染血迹的衣裤,骑摩托车强闯派出所执勤卡点等行为,具备反侦查能力。

  归案后,梁汉豹能清晰地供述整个作案经过,并清楚地认识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程度。回答问题时,其言语理解及表达能力好,思维连贯,反应迅速,交谈自如,未发现有精神异常行为。故其强调在精神病状态下作案,体现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也反映其能充分认识行为的社会意义。

  法院认为,梁汉豹作案时精神正常,对本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案情回顾

  杀人只因担心“影响抢劫”

  梁汉豹在银行柜台机前四处张望的时候,一名穿格子衬衫的男子走了进来,排队等候办理存取款业务。

  监控视频显示,取款机处,一名男子正在办理业务。穿灰色上衣的梁汉豹和刚进来的男子站在后面。突然,他打开左臂处夹着的报纸,抽出刀子刺向排队男子的胸口,又向其右臂连刺数刀。另一段视频显示,被捅男子趴倒在地,附近有救护车及医护人员。

  汕头市公安局通报,4月8日,梁汉豹持水果刀到银行柜台机处守候。18时45分,他正准备抢劫存款的男子时,发现另一男子进来等待办理业务,怕抢劫作案受影响,遂对排队男子行凶。

  梁汉豹行凶的水果刀是在附近一家超市盗窃的。汕头市中院审理查明,梁汉豹用报纸包住刀具从超市出来,之后在事发银行柜台机室对面寻找抢劫目标,并尾随办理存款业务的张昊(化名)进入。

  “里面有人在存取钱,人太多不好下手,我就假装排队等待机会。”梁汉豹供述,后来剩下两个男子,他认为抢劫时机成熟。

  当时,张昊拿出一沓人民币正在存款,刚进入柜台机室的李航(化名)排在后面等待办理业务。准备抢劫的梁汉豹为防止李航帮张昊反抗,就持刀朝李航的胸部、颈部等处连续捅刺。

  据法院判决书显示,张昊回忆,他刚把4000元放进柜台机,突然听到惨叫声。“我转过身,看到一名男子不停地捅人,对方边反抗边朝门口跑去。行凶者就拿着刀指向我,用潮汕话说‘钱拿出来’。我一害怕,就冲出了柜台机室。”

  法院查明,梁汉豹立刻到存取款机处查看,发现张昊存入的钱已被机器吞入,遂持刀砸打存取款机入钞处,但无果。他又立即持刀追赶张昊,准备继续抢劫,但未追到。

  抢劫未得手,梁汉豹来到峡山街道一个路口,拦停王强(化名)驾驶的载客摩托车逃离。当车辆行至一偏僻路段时,他示意王强停车,并持刀连续捅刺其肩颈处。

  现场视频显示,王强下车后将摩托车推倒。当梁汉豹骑上车准备逃跑时,他拾起遮阳伞向其砸去。梁汉豹立即持刀追赶,再次捅刺王强头部、颈部等处,直至再无反抗。

  为逃避公安机关追捕,梁汉豹还在潜逃途中换掉身上带血的衣服。因不敢回家又无处可去,他藏匿在陆丰市甲子镇一山上庙观旁。

  另据警方通报,梁汉豹2008年曾因在深圳市宝安区抢劫,被判处三年半有期徒刑。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赵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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