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记者何生廷报道 明知感染性病仍从事卖淫,这样的行为算不算犯罪?9月18日,新快报记者从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该院审结了两宗传播性病罪的案件,两名女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梅毒,仍从事卖淫活动,她们因犯传播性病罪分别被判处拘役和有期徒刑。

  1970年2月出生的袁某梅居住在广州荔湾。2018年12月27日,她在明知自己患有梅毒的情况下,仍在荔湾五眼桥某处101房卖淫,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性交易。 

  当天袁某梅被警方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9日被逮捕。2019年4月8日,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袁某梅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应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新快报记者留意到,在另一起传播性病罪案件中,从2018年3月开始,被告人向某桂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梅毒,仍在荔湾区桥中坦尾某处411房从事卖淫活动。2019年1月3日凌晨,向某桂准备再次向吴某拉客招嫖时被抓获归案。向某桂同样被指控犯传播性病罪。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袁某梅、向某桂均没有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经审理,荔湾法院判处被告人袁某梅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向某桂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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