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商报讯 记者邵姮报道:昨日,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发布公告,9月16日起,区环运城管局将不再受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审批事项,10月1日起,建设单位即可“自行验收”。
据悉,此次变化源于《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以下简称《条例》)于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条例》第十七条明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根据上述规定,自今年10月1日起,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由环保部门验收改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环保部门于10月1日后出具的验收意见将缺乏法律依据。
区环运城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鉴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需按信息公开相关规范、时间进行公示,为保障验收申请人利益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平稳过渡,参照佛山市环境保护局《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截止受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自9月16日起,顺德区环运城管局将不再受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事项,“对于9月16日前已受理且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项目,我们将及时完成验收。”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此次行政审批的取消并不意味着验收工作的取消,而是通过变更责任主体的方式进一步理顺机制,更好地发挥验收的积极作用。
事实上,目前,国家环境保护部正在研究制定关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强化建设单位环保“三同时”主体责任。
区环运城管局提醒,关于企业自主验收的程序、内容、标准及信息公开等要求,可密切关注国家环境保护部网站相关通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