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珠江商报记者谢意

  今年7月份,顺德检察院在办理一宗水污染案件中,发现区环运局未按法律规定向涉案公司追究行政责任,为此向该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近日,区环运局积极回应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据悉,这是公益诉讼于今年7月1日在全国全面铺开后,顺德检察院办理的第一宗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是该院创建行政检察品牌以来迈出的关键一步。

  检察机关主动介入发出检察建议

  2014年,区环运局检查发现,某金属实业有限公司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违反“三同时”制度),同时排放总铜含量超标167倍的废水。区环运局于2014年9月18日向该公司发出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该公司随后搬离原址。后区环运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刑事处理。

  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公司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行为应由区环运局追究其行政责任,但区环运局并未依法履职。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及第七十一条规定,区环运局应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或者投入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区环运局未履行该职责,导致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本案符合行政公益诉讼的条件,今年7月28日,区检察院向区环运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区环运局对该公司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行为依法查处,并针对与本案类似的案件进行自查自纠。

  环保部门积极回应开展自查自纠

  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在哪?顺德检察院介绍,从2017年7月1日起,所有检察机关均可提起公益诉讼。根据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检察官解释,检察机关通过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发挥以点带面的作用,有力促进了环保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主动查找问题根源,建立长效机制,督促企业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

  区环运局在收到区检察院发出的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对该公司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行为依法启动处罚程序,并开展自查自纠,发现两宗与本案类似的案件,遂对发现的类似违法行为依法处理。2017年10月19日,区环运局对该公司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