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珠江商报记者赵鹏

  公司停产后,老板不但拒不支付拖欠工人的工资,还搬走被法院查封的生产设备,此后“玩失踪”,最终被公安机关抓获,将拖欠的工资如数支付。昨日,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顺德区民政人社局”)向社会通报了该起案件,并提醒广大企业主主动履行社会责任,足额及时发放工资。

  涉嫌搬走被法院查封的生产设备

  顺德区某精密模具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停产,法定代表人杨某尚未向李某等6人支付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期间的工资共计人民币151802.5元。案发后,杨某曾经出现并配合人社部门的调查,并承认拖欠工人工资,但表示无能力支付。顺德区民政人社局依法立案查处,并于2016年4月13日通过张贴、邮寄方式向杨某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2016年5月3日通过网上公告方式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2016年5月13日通过张贴、邮寄、网站公告等方式向该模具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模具公司在2016年6月2日前一次性支付所拖欠的工资。

  该模具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于2016年5月30日出现并到顺德区民政人社局接受调查并提供了《佛山市某精密模具实业有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确认表》。在调查中,杨某虽然承认了拖欠李某等6人工资,但表示无力支付。此后,顺德区民政人社局再无法联系杨某。2016年8月中旬,杨某涉嫌搬走了被法院查封的生产设备。

  2016年12月19日,顺德区民政人社局将案件移送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顺德区公安局接到案件材料,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侦查,12月30日将杨某抓获。2017年1月9日,杨某在家属的帮助下支付了全部6名劳动者的工资合计人民币151802.5元。

  虽然最终支付工资仍需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佛山市顺德区某精密模具实业有限公司拖欠李某等6人的工资共计15万余元,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实际控制人的杨某,以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已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值得注意的是,杨某在本案初期曾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但之后又涉嫌转移财产、销声匿迹,其行为仍然应当视作“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依然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