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南山某小区物业保安王某,有一天晚上在地库巡逻时,被小区业主的狗扑倒并受伤,造成左桡骨远端骨折。事发后,狗主家对王某做了简单处理,并给王某300元钱,但之后又否认王某的伤是自家狗引起。双方各执一词,为此对簿公堂。

  地下室里遛狗伤了保安

  事发当晚,王某正在小区停车场巡逻,忽然看到一只狗扑了过来,他一时躲闪不及摔倒在地,紧接着两名女子高某和杜某过来将狗抱走。王某认出这条狗是小区业主殷某所养。

  受伤后的王某,来到深圳市第六人民医院(南山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建议患肢石膏外固定 1 个月,全休 1 个月,1 个月后根据复查结果决定是否参加工作。后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

  过了几日,王某到居委会投诉被殷某养的狗扑倒受伤,殷某这边却出现反复,一会否认一会又愿意赔偿。之后,王某将殷某、高某、杜某均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 20 万元,并向法庭提供了一份事发时的录像。王某的工作单位也出具误工证明。

  未尽到管理责任应担责

  为查明案件事实,南山区人民法院发传票通知 3 名被告到庭参加庭审,但他们以在外地生活为由拒绝到庭。根据南山区派出所调解室提供的人民调解卷宗显示,殷某称 “ 对方拿手电筒照我们家狗,狗出于本能反应跑向保安,我们及时调出监控录像看到,我家狗并没有碰到保安,离他还有一段距离,事后,保安来到我们家做了简单处理,我们还给了他 300 元钱 ……”

  南山法院审理后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涉案事故发生时,是杜某和高某在遛狗,殷某未出现在录像资料中,故确认涉案犬只的管理人是杜某和高某。

  南山法院表示杜某和高某作为犬只的管理人,在公共场所应牵引好犬只,但未尽到管理责任,使得犬只奔向王某致使其倒地受伤,且被告未能证明王某所受损害是因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故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综合考量后,判定杜某和高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费近 10 万元。

  一审宣判后,杜某和高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无误,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深圳晚报记者 伊宵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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