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3月1日起施行,拆迁签约率达95%可对未签约房屋实施征收
羊城晚报讯 记者李天军报道:《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2月30日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旧住宅区已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专有部分面积和物业权利人人数占比均不低于百分之九十五、且经区政府调解未能达成一致的,区政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条例相关规定对未签约部分房屋实施征收。城中村合法住宅、住宅类历史违建部分可参照执行。这意味着,“钉子户”将成为历史!
条例同时规定搬迁安置最低补偿标准。明确已登记的商品性质住宅物业(即红本住宅)采用原地产权置换的,按照套内面积不少于1:1的比例进行补偿。
搬迁补偿方式可组合
为了更好地保护物业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条例》从信息公开、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产权注销等多个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制度设计。
在补偿方式上,《条例》规定了多种搬迁补偿方式。明确物业权利人可以自主选择产权置换、货币补偿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搬迁补偿方式,充分尊重物业权利人的自主意愿,发挥居民的积极性。
《条例》同时规定搬迁安置最低补偿标准。明确已登记的商品性质住宅物业(即红本住宅)采用原地产权置换的,按照套内面积不少于1:1的比例进行补偿,其他合法建筑和历史违建的搬迁补偿标准,由市场主体与物业权利人参照本市房屋征收相关规定协商确定。
《条例》还规定面积误差处置方式。明确要求产权置换的实际面积不得少于约定面积,产权置换面积因误差导致超出面积在3%以内的,物业权利人可以不再支付超面积部分的房价,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此外,《条例》规定不动产权属注销节点。明确市场主体与区城市更新部门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并向区住房建设部门备案后,方可按规定拆除建筑物。建筑物拆除后,由物业权利人或其委托的市场主体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属注销登记手续,最大限度保护物业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适用城中村合法住宅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实施征收的适用情形、征收程序和补偿方案。
其中,《条例》规定旧住宅区已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专有部分面积和物业权利人人数占比均不低于百分之九十五、且经区人民政府调解未能达成一致的,为了维护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推进城市规划的实施,区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条例相关规定对未签约部分房屋实施征收。城中村合法住宅、住宅类历史违建部分可参照执行。
此外,在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前,尚未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物业权利人与市场主体协商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市场主体应当在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后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对该房屋的征收程序终止。
编辑: 宝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