逛商场,你遇到过糟心事吗?近日,广州消费者农女士在VERO MODA正佳广场店消费遭遇不好的购物体验,她反映门店收银员在结账时无消费金额提醒,也不主动提供小票。付完款,她才发现衣服价格高达五百多元,要求七天无理由退款遭到拒绝,多次投诉无果。

  12月5日,新浪广东快投诉(ts.gd.sina.cn)致电VERO MODA官方客服得知,公司规定正价商品不影响二次销售七天内可退,但门店一直称店长不在,无法处理。6日下午, VERO MODA正佳广场店一店员回复新浪广东快投诉,称门店同意退款,但消费者要求店长道歉,目前仍在与店长沟通。

( VERO MODA正佳广场店 图由消费者农女士提供)( VERO MODA正佳广场店 图由消费者农女士提供)

  VERO MODA买衣服看错价格 付款后下一秒就无法退货

  12月1日,消费者农女士在VERO MODA正佳广场店看上一件白色的针织衫,用信用卡付款后才发现这件衣服花了549元,这让她十分震惊。

  “当时衣服和帽子挂在一起,挑选的时候误把帽子的价格199元,当成了衣服的价格。”农女士表示,在她结账时,收银员并未提醒消费金额,直接刷了信用卡。考虑到价格超出预期太多,农女士当即要求退货退款,但却遭到店方的拒绝。

  当天农女士找正佳广场的工作人员协调解决,但商场工作人员未能协调成功,店方认为衣服的吊牌有明码标价,也无质量问题,不接受退货。

  无奈之下,农女士只好先索要小票,作为日后维权的依据。12月3日,农女士求助新浪广东快投诉,要求店方全额退款并道歉。

  官方客服:正价商品不影响二次销售七天内可退

  12月5日,新浪广东快投诉致电VERO MODA官方客服,客服表示公司规定:未参加活动的正价商品七天之内在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可退;折扣或优惠商品不接受退货。“门店需要主动为消费者提供小票,但公司没有明确规定要求其说明消费金额。”

  针对农女士的遭遇,官方客服表示会向正佳广场门店进行核实。

(消费者农女士在VERO MODA正佳广场店购物的小票 图由消费者农女士提供)(消费者农女士在VERO MODA正佳广场店购物的小票 图由消费者农女士提供)

  新浪广东快投诉了解到,农女士购买的商品并非折扣商品,且非会员,也没有使用积分兑换,“我的条件完全不属于不退货的范围,不明白为什么不能退”。

  多次沟通门店同意退货 消费者要求店长道歉

  5日下午,新浪广东多次快投诉联系正佳广场VERO MODA门店,店员称退货问题只有店长有权处理,但店长在外开会,会将相关情况反馈过去。6日上午,新浪广东快投诉再次联系门店,门店仍反馈店长因开会不在。而消费者农女士一直未收到VERO MODA对该事的处理电话。

  6日下午4点, VERO MODA正佳广场店一位店员回复新浪广东快投诉,称门店同意为消费退货,但消费者点名要求店长道歉,目前还在与店长沟通。

  律师:可根据VERO MODA公司规定要求门店退货

  “七天无理由退货”,法律依据源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主要规范的是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如果没有相应的国家规定、也没有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郑义律师认为,虽然法律强制规定在无质量问题情况下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但有很多商家为提升服务满意度,会在此基础上作单方规定,即承诺一定时间内不满意可退货。消费者可根据VERO MODA官方客服所说的公司规定“未参加活动的正价商品七天之内在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可退”,要求门店进行退货处理,如果门店拒绝退货,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郑义律师表示,农女士误将帽子的价格当成衣服的价格,属于民法总则规定的“重大误解”,在付款后发现并立即向收银人员阐明自己的价格误解,没有给经营者二次销售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营者应当给农女士办理退货手续。因商品有明码标价,造成农女士重大误解的主要原因在于其本人,鉴于民法总则规定的公平原则,经营者有权在为农女士办理退货时,要求农女士承担信用卡转账的手续费。

  郑义律师建议,消费者选购商品时除享受购物的愉悦之外,还应当仔细核对价格标牌,付款前再次核对各款商品的价格,若对相关商品价格产生重大误解,可立即要求收银人员删除该商品,省去付款后退货引发的不必要的麻烦。

  延伸:实体店与网购对“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有区别

  消费者经常将“七天无理由退货”挂在嘴边,但对“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情况你真的了解吗?

  新浪广东快投诉了解到,实体店与网购对“七天无理由退货”存在差异。通常在无特别约定情况下,实体店对“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仅支持“有质量问题才能退”,但网购商品“七天无理由退货”则更“宽容”,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通过网络购买商品,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退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新浪广东 GDTS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