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珠海讯 (记者陈治家 通讯员黄蕴磊、毛宇宁)在珠海一家公司做保安的杨某(化名),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解除合同后向法院起诉称,因其全年无休假,每天工作24小时,要求公司支付其三年加班工资合计51万余元。

  近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杨某无法提供加班时间的证据,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杨某诉称,其与珠海市某照明公司签订了《保安保洁服务协议书》,合同期限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该公司要求杨某提供每天24小时不间断的安保服务,每天公共区域的清洁服务。

  杨某认为,在此期间,公司既没有安排其在周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也没有向其支付加班工资。因此,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珠海市某照明公司支付2013年11月1日至2016年7月11日工作日加班工资、周末休息日加班工资、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51万余元。

  被告珠海市某照明公司辩称,杨某无证据证明其24小时都在上班,且公司已经足额发放加班工资。杨某的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周五天、每天八小时,不存在24小时都要上班的情形。该公司还根据规定在法定节假日支付了杨某加班工资。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杨某与珠海市某照明公司约定在2013年1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为小区内所有区域提供全年24小时保安服务及每天保持区域的清洁;珠海市某照明公司支付杨某保安保洁服务费3000元/月,包括工资、社会福利、国家假日加班费、膳食、住宿、管理费等所有服务费用。

  香洲法院认为,杨某无法明确其每天加班的具体时间,亦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其每天24小时需在岗不能离开。杨某吃住均在保安亭,其实际的工作时间与生活时间无法进行辨别、核算。其次,杨某主张的24小时上班,不符合生理规律。最后,杨某在职三年多,未对工资或加班工资事宜提出异议,应视为其对加班及值班状态的认可。综上,法院对杨某的主张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