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买房半路遭卖家毁约!广州中院:违约赔偿应与守约方损失相当)

房屋递件当日遭卖家反悔,只好另购同一小区类似户型房子,时隔三个月却多花了40万元。一怒之下,将毁约的卖家诉上法庭。

  房屋递件当日遭卖家反悔,只好另购同一小区类似户型房子,时隔三个月却多花了40万元。一怒之下,将毁约的卖家诉上法庭。

  这起典型的卖方不诚信违约致买方损失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日前在广州中院二审,由广州中院王勇院长主审,当庭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除返还定金5万元、赔偿违约金12.5万元外,卖家还要支付10万元房价差。

  据了解,近年来出卖人“主动违约”终止买卖或“一房两卖”情况增多,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首超一手房。“目前广州中院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原则是,在对房屋差价的损失计算时,违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应与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相当。”

  广州中院房产庭庭长邓娟闰表示,通过司法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引导、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引导各类因诚信缺失引发的房地产纠纷矛盾能通过司法渠道得到妥善解决。

  ■买家:递件当天卖家“不卖了”

  2016年8月11日,房屋买家阿峰(化名)经中介公司介绍,与卖家华姨(化名)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就华姨名下一处位于广州天河区、建筑面积60.8362平米的房产达成买卖协议。

  双方约定:房屋总价125万元,定金5万元,首期楼款(不含定金)33万元在成功递件当天由买方直接支付卖方,楼价余款银行按揭。

  签合同当天,阿峰向华姨支付了购房定金5万元。为凑齐购房款,阿峰在8月31日将自己位于增城某楼盘的商品房卖掉;一边向银行申请办理按揭贷款事宜,在9月28日得到了银行向其出具的《个人二手住房贷款承诺函》。

  三个月后,即2016年11月3日,双方按照事先约定来到房管部门办理递件手续,谁知华姨突然临场变卦,理由是中介经纪人没到场且阿峰不同意先支付首期款再办递件,双方不欢而散。

  次日,阿峰委托律师向华姨发出《律师函》,要求华姨在11月8日前协助其办理房屋的递件手续,但至11月15日,华姨直接以阿峰无能力付款为由拒绝出售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