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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建筑物管理办法修订稿:鼓励居住区不设置围墙

2017年02月23日 16:01 南方日报  评论(人参与

  经过两年的试行,近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清远市规划区建(构)筑物退让规划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办法》),清远市委副书记、市长郭锋强调,应与珠三角城市进行对比,同时也要与惠州、江门,以及粤东西北城市相比较。对于沿江、沿景、沿路“三沿”地段要明确建筑物退让标准和要求。

  城市主干道退让道路红线不得小于13米

  早在2010年7月的《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关于建筑物退让红线的规定,主要依据建筑物高度来决定退让的距离。其中,小于24米的建筑物,城市主干道、城市次干道退让距离5米;建筑物≥24米且<60米则城市主干道退让距离10米,城市次干道退让距离8米;建筑高度≥60米且<100米,城市主干道、城市次干道退让距离10米;建筑物高度≥100米,综合考虑安全及城市设计要求,合理确定建筑物退让距离。

  2014年年底,市规划局发布《清远市规划区建(构)筑物管理办法(试行)》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试行两年时间后,去年6月启动对管理办法的修订。

  由于早期建筑物并不高,退让的距离标准并不高。为未来城市发展预留空间,试行期间即大幅调整市区城市主干道、次干道旁的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其中,快速路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5米,城市主干路则不得小于13米,城市次干路不得小于10米。

  《办法》明确提出建筑物退让公路的执行标准。在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表的备注中,建(构)筑物退让公路标准按照《广东省公路条例》要求执行。

  对大于100米的高层建筑物作出规定,其塔楼部分应在表1中最小退让距离的基础上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增加退缩≥10米。

  作为市区两条主干道和景观路,《办法》规定不变,广清大道与清远大道两侧的建筑退缩距离原则上满足退让道路红线(道路控制线)不小于5米,已批规划或因道路建设时置换土地的地块仍按原规定以道路控制线控制,无需退缩道路红线。

  修订稿鼓励居住区不设置围墙 主要路段临时围墙不得低于2.5米

  “修订稿变化不大。”市规划局相关负责人说,对比《草案》,修订稿在征集各部门意见后进行局部修改,如在总则中增加引水工程等水利设施不受本办法退让距离限制。

  围墙设置章节也有所改动。去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发布曾引起热议,提出我国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封闭住宅小区。

  《办法》中,围墙设置章节的第29条作出修改。删除居住区围墙不得大于1.8米等规定,改为鼓励居住区不设置围墙,建设开放式小区。居住区如设置围墙,应设置通透围墙,且围墙整体通透率不得低于75%。

  第29条中,关于道路施工的围墙也有所改动。临时围墙的高度由不得大于1.8米,按照国家规范和安全的要求改为,城区主要路段的临时围墙的高度不得低于2.5米,一般道路的临时围墙不得低于1.8米。

  北江、大燕河、飞来湖等两侧建筑退让距离不变

  《办法》第五章中,关于建筑退让水系、河涌、排洪(涝)渠、灌溉渠的规定与《草案》相比,并未发生改变,对比2010年的《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则有较大改变。

  建(构)筑物退让河道、水系蓝线表中,北江、大燕河、飞来湖、燕湖、笔架河及其他人工湖、水库等开放水域,建筑最小退让距离为20米。

  而2010年时,当建筑临河时,其退让河道规划蓝线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米;沿排洪渠两侧(有规划道路的除外)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排洪渠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有关规划外,不得小于7米。

  市规划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参考不同城市,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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