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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九类就业特别困难人员或将可获公益性岗位

2018年08月03日 08:24 羊城晚报金羊网 

  广东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金羊网讯 记者周聪报道:日前,广东省人社厅网站发布了《广东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办法中提到,广东九类就业困难人员可获得公益性岗位就业机会。

  根据该办法,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发(以下简称开发主体)或者政府政策扶持,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用于过渡性安置符合相关条件就业困难人员的辅助性、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主要包括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机关事业单位等工勤服务辅助性岗位、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可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的其他岗位。

  《征求意见》明确,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中的特别困难人员和特定群体。安置对象须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办理了失业登记。且符合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成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双困”高校毕业生(家庭经济困难且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其中之一。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劳动合同期限可约定至退休。

  在薪酬方面,公益性岗位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小时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全日制从业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享受劳动法规定的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权利,并依法履行其义务。

  根据规定,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财政部门则负责补贴资金筹集和监督。凡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单位,可按照属地原则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公益性岗位设立申请,提交《公益性岗位申报表》并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面向社会招募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用人单位也可委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组织招聘。

  对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费缴纳、劳动报酬发放,以及日常管理等方面存在不符合规定的问题时,可收回公益性岗位指标,其一定年限内不得申报公益性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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