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老板一批手机配件被弄丢 快递公司只愿赔300元
网上购物、微商……快递多了,难免会出现“暴躁小哥”随意扔、砸包裹,导致快递丢失或损毁的情况。那么,谁该为这类事件埋单?又该如何埋单?“索赔难”一直是消费者的一大烦心事。
李先生居住在广州市花都区,是一家销售手机配件的淘宝网店店主,长期通过某快递公司向客户寄送货物。2016年11月13日,他想将一批手机配件寄送至深圳市福田区的金小姐,于是按往常方式,在某快递公司提供的空白速递单上简单填写收寄信息后,将货物交给该快递公司的揽件员,并支付了运费43元,但当时李先生并没有写清楚货物名称、数量、重量、体积,也没有对货物进行保价。
某快递公司揽件员揽件后,于当晚将李先生的货物交至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滨江路的网点,该网点收件后,当天没有及时转运。
2016年11月20日至30日,李先生多次通过某快递公司官网查询快递物流信息,发现物流信息一直没发生变化。经李先生多次追问,某快递公司方面于12月5日告诉李先生,他的快件可能需要作遗失处理。12月16日,快递公司方面又告诉李先生,其快件已成功投递。李先生当即与客户金小姐联系,金小姐反映并没有签收任何快递,李先生再次核查物流信息,发现并没有更新,也没有签收记录。
李先生多次与某快递公司进行交涉,2017年1月12日,某快递公司向李先生承认,货物在运输途中丢失,由于李先生没有对货物进行保价,依据快递单背面《国内快递服务协议》的约定,对未保价物品只能按照最高赔偿不超过300元/票的标准进行赔偿。李先生不同意这样的赔偿方案,双方经多次协商后未果,李先生便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快递公司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赔偿损失。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快递单背面《国内快递服务协议》中关于“未保价物品最高赔偿不超过300元/票”的条款是否有效?李先生的实际损失如何确定?
地点: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判决某快递公司向李先生赔偿损失30964元。一审宣判后,某快递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依据:花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并未在某快递(详情单)“寄件人签名”一栏签名,某快递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采取合理方式对该条款向李先生进行说明,故根据法律规定,该条款无效,某快递公司应按照李先生的实际损失进行赔付。(何生廷 宁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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