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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诠释物尽其用:一房多卖骗770万巨款

2016年01月22日 10:09 大洋网-广州日报  评论(人参与

  广州日报紫金讯 (记者曾焕阳 通讯员雷江辉、钟朵红摄影报道)明明已经付好款、签好合同的房子,在购房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又被开发商违规转卖或抵押给了其他人!河源市紫金县人民法院昨日通报,该院近日审结了一宗因开发商父子一房多卖、骗取多人购房款而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要案,被告人、开发商两父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和3年,并处罚金50万元和5万元。

  案情回放:

  开发商缺钱便一房多卖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人郑某灵、郑某山(系父子关系)在紫金县紫城镇香江中路19号其旧宅基地上建造“安顺楼”小产权房。从2013年5月起至2015年2月,被告人郑某灵、郑某山陆续与他人签订房产出售合同,将“安顺楼”33套房产予以出售,其中6套房产与多名买受人重复签订购房合同。此后,被告人郑某灵将“安顺楼”房产办理房地产权证,将部分已预售的房产作抵押借款,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将其中1套已抵押的房产再次出售。

  2015年3月,被告人郑某灵、郑某山在“安顺楼”工程尚未完工,不具备交付条件的情况下逃匿,致使购房人无法实现收房目的。经查证,被告人郑某灵共骗取多名买受人房款774.968万元,被告人郑某山参与部分犯罪,诈骗金额67.5万元。被告人郑某灵、郑某山分别于2015年4月10日、6月2日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判:

  开发商父子双双获刑

  紫金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灵、郑某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房屋已经出售的事实,采取一房多卖或出售房产后将房产抵押,骗取购房款后,在“安顺楼”工程尚未完工、不能交付房产的情况下逃匿,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其中郑某灵骗取房款774.968万元;郑某山参与部分犯罪,诈骗金额67.5万元,两被告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在共同犯罪中,郑某灵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郑某山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

  案发后,两被告人均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郑某灵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郑某山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一审宣判后,两名被告人均未上诉。

  法官建议

  购房者应及时办登记

  办案法官称,根据《物权法》规定,有两个办法可有效防止“一房多卖”现象的发生。

  一是及时办理预告登记。《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也就是说,购房者办理了预告登记后,该房只能卖给预告登记的购房人,预告登记后面的其他任何买卖人都不能再取得此房产权。但要注意的是,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的规定,3个月内要进行产权登记,否则预告登记就会失效。

  二是及时进行过户登记。《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不动产物权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登记才生效,不登记不生效。所以,购房要及时进行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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