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新浪广东|城事|汽车|财经|鲜城|旅游|城市|美食|网站地图|手机版
珠海

新浪广东>珠海>本地资讯>正文

管理才能也可作入股资本 条例将于3月起施行

2016年01月05日 08:15 南方都市报  评论(人参与

  南都讯 记者张应昂 十五年前,珠海曾在全国率先立法允许“技术入股”,开科技创新先河;十五年后,珠海再次大胆创新,不但允许“技术入股”,还增加包括研发技能、管理才能等“人力资本入股”。

  日前,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南都记者了解到,2015年12月25日经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珠海经济特区民营经济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

 出资人可以劳务出资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可以用研发技能、管理才能等人力资本出资。”

  人力资本出资是此前《条例》草案审议阶段备受关注的一大焦点。其之所以备受关注,是因为这一规定突破了《公司法》的规定。市法制局局长王智斌在审议阶段作《条例》草案起草说明时曾介绍,《公司法》规定,公司出资人只能以货币、实物、技术、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则明确规定,“不允许公司的股东以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以及劳务出资。”

  “但是,允许劳务出资是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和商事制度改革的方向。”王智斌列举四个理由:一是随着商事制度改革不断推进,股东的出资方式势必会随着公司资本制度的改变而发生变化;二是从实际需求来看,众多投资者虽然拥有企业所需的研发能力或者特殊的管理、协调、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但是受限于现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无法将这些才能转化为股权,大大制约了劳务这种无形资产转化为生产力的可能性,不利于吸引优秀人才投资设立企业或企业增资扩股,与国家推行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方针不符。

  三是人力资本出资以出资人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为前提,出资评估方式和责任承担由全体出资人协商确定,并向社会公示,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商事信用公示要求;四是从境外的立法例来看,大都是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以劳务出资。

  此前,有该法案的起草参与者曾对这一地方立法突破之举能否最终获得通过表示担忧,但如同15年前珠海率先通过立法允许技术入股后被全国推广一样,此次人力资本出资入股或许也会在不久的将来在全国推广。

 扩大生产免收部分土地价款

  《条例》在人才培养、引进、评价以及项目用地等方面给予与国企同等待遇。在第二十一条规定,“民营经济组织平等享受本市有关人才培养、引进、评价、保障、激励等制度和优惠政策。”

  项目用地方面,规定国土部门设定项目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准入条件,应当坚持规则平等,不得设置对民营经济组织不平等的条款。民营经济组织需要扩大生产性用房的,经规划部门批准,可以使用其工业、仓储用地进行建设,在符合安全标准的前提下,对建筑物进行加层、改造或者建设地下储存仓库,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国土部门不收取工业、仓储用地超出容积率1.0部分的土地价款。

  《条例》还规定,市、区政府应当设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用于支持本市民营经济发展、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专项资金用于民营经济组织研发经费补助、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小微民营经济组织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用补贴,新引进的龙头企业、增资扩产企业、上市企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等。

维权

不得强制民企参加社团或者提供赞助

  今后,若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民营经济组织参加考核、评比、评优、达标等活动,或者参加各类社会团体、提供赞助、捐赠”的行为,珠海的民企可不再忍气吞声,果断拿出新法规来为自己维权。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其中就包括上述行为。除此之外,禁止行为还包括: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民营经济组织参加指定培训、指定服务、接受有偿新闻、征订报刊、购买指定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保险;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对同一收费项目在法定期限内重复收费;越权罚款、超标准罚款、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罚款。

  另外,在招标采购活动中,限制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公平竞标;在土地、房屋等征用、征收或补偿工作中,对民营经济组织的标准低于其他形式经济组织;实施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监督检查,等等,也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行为。

  “对本条前款所列行为,民营经济组织有权拒绝,向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投诉,对超范围、超标准收取的费用有权要求如数退还,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条例》补充规定。

  不过,保护不意味着纵容。条例也同时对于民营经济组织的违法行为予以约束,“民营经济组织采取欺诈手段骗取享受本市规定的优惠政策的,应当退回已获资金,并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再享受本市的优惠政策;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通行证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1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