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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北海关首宗大米走私案宣判 偷逃税1314万

2016年01月29日 08:09 南方都市报  评论(人参与

  南都讯 记者朱鹏景 通讯员谢文思 通过中间人购买《农产品关税配额证》,再将进口长粒籼米伪报为价格较低的短粒米,案值3019万元,涉嫌偷逃税1314万元。深圳一粮油公司伙同其他公司及相关人员通过上述三招走私大米偷逃关税逾千万元。这是拱北海关近年来首次查获的大米走私案件,也是全国海关系统查获的首例通过货运渠道走私大米的案件。该案日前在珠海中院宣判。涉案公司负责人获刑11年不等。

虚假合同报关

  2013年初,黄某在深圳成立吾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并准备以该公司的名义从柬埔寨金谷公司进口大米。同年4月,因公司不符合申领进口大米配额证的条件,为了降低通关成本少缴关税,黄某与江门市中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以及谢某商定,由被告人谢某、张某购买价格较低的中短粒米配额证,为吾某公司进口需要长粒米配额证的柬埔寨籼米。

  吾某公司与中某公司签订代理进口柬埔寨籼米合同,并约定如遇到因海关退运、查扣的情况,由张某、谢某负责赔偿吾某公司损失。之后,被告人张某、谢某委托李某,帮吾某公司进口柬埔寨籼米。

  黄某、张某、谢某、李某商定,在报关时低报柬埔寨籼米的价格。之后,被告人黄某帆指使柬埔寨金谷公司员工制作虚假的大米购销合同及发票,邮寄给谢某或李某用于报关。另外,温州浩某对外贸易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王某与张某签订代理进口大米合同,并商定由中某公司为浩某公司购买中短粒米关税配额证用于进口越南籼米;之后,委托李某代理进口越南籼米。王某、张某、谢某、李某商定低报价格进口越南籼米。王某制作了虚假的大米购销合同及发票用于报关。

最高获刑11年

  中院认为,被告人吾某公司、中某公司分别伙同被告单位浩某公司、被告人谢某、李某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采用伪报货物品名、低报价格的方式进口货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被告单位吾某公司罚金695万元、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11年、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1万元、被告单位中某公司罚金346万元、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73万元、被告单位浩某公司罚金25万元、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多名被告已向省高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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