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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生子被认定超生 女子怒告计生部门

2016年08月31日 08:30 南方都市报  评论(人参与

  珠海香洲女子苏萍(化名)为自己混乱的感情付出了人生最惨痛的一笔“学费”:因婚内出轨为情夫超生小孩,丈夫愤而离婚,情夫则在得知其怀孕后就玩起了“失踪”。近日,苏萍迁怒计生部门,将后者告上法庭,拒绝支付15万余元的超生罚款,但这一诉求最终被珠海中院依法驳回。

 婚内出轨,夫离婚情人“失踪”

  终审判决书显示,家住珠海香洲区的苏萍1997年与前夫苏某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其间她婚内出轨,并为情夫怀上了小孩。前夫苏某获悉此事后,于2011年7月与苏萍离婚,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两人的婚生子由前夫抚养。

  离婚3个月后,苏萍在揭阳一妇产医院为情夫生下了儿子。珠海市香洲区卫计局在上门调查时,发现苏萍有超生情况,于2015年4月1日立案调查。苏萍在调查中坦承,其生育的第二个男孩是情夫陈某的,但自从她怀孕后,就和情夫没有了联系,甚至不清楚情夫的具体地址、户籍。

  卫计局认定,苏萍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及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超生处理,决定向其征收15.2万余元社会抚养费。

  辩称婚内出轨怀孕,不应认定超生被驳回

  苏萍不服,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计生部门撤销超生罚款。该案经历一审、二审均被驳回。

  苏萍在判决书中辩解称,其2011年7月6日就已与前夫协议离婚,并依法办理了离婚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仅仅是存在与他人怀孕的事实,并未生育。生育二胎发生在与前夫离婚后,因此不存在“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情形。计生部门认为其系“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并征收社会抚养费,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应撤销罚款。

  对此,香洲区卫计局回应,苏萍对“生育”的理解错误,立法机关定义的“生育”覆盖了怀孕至分娩这一全过程,苏萍于2011年7月离婚,10月便生下一子。从离婚和生子时间来看,很明显,苏萍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怀孕。根据苏萍自己的陈述,其第二子的父亲并非前夫苏某,而是当事夫妻双方以外的第三人。相关认定和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存在违法的情形。

  珠海市中院近日终审判决认定,苏萍上诉称生育二胎发生在离婚后,不存在“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情形,显然是其对计生法规的误读。苏萍在其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怀孕,明显违背婚姻家庭道德,其生育二胎的事实应按超生处理。苏萍关于征收决定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故驳回,计生部门征收决定依据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行政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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