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某被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刑一年
记者昨日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获悉,近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詹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6年1月22日晚上8时,家住珠海的李某(化名)接到一个奇怪电话,电话里的男子让李某第二天上午9:30去他的办公室一趟,有事找他。李某便问他:“你是谁啊?”对方回答说:“怎么我的声音你都听不出来啊,我是书记。”李某便问他:“你是哪个书记?”对方便把电话挂了。李某意识到自己受骗,遂报警。2016年1月27日,公安人员在坦洲镇抓获了打电话的男子詹某。在詹某房内,当场缴获其购买的某大学校友通讯录1本、某市主要领导名录1本,并从其电脑QQ邮箱中提取到包括珠海市公民姓名、工作单位、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的文件夹1个及银行卡、手机等物品。经统计,上述公民个人信息达6000条以上。
归案后,詹某供述,从2016年1月份开始,其从“祝兄”(身份不详,在逃)等人处购买含有姓名、电话号码、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公民个人信息的通讯录、电话资料,“祝兄”通过邮寄和发电子邮件的方式给他,平均每条公民信息0.2元。詹某使用上述购买的个人信息,在中山市坦洲镇一个小区内,拨打了370多个诈骗电话。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詹某非法获取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用以实施诈骗,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如果诈骗得逞则可能同时构成诈骗罪;即使其诈骗未得逞,未造成他人实际损失,也不能成为其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理由。近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詹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缴获涉案的手机、平板电脑、银行卡、手机卡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刑法规定: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是违法犯罪行为2015年8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3.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以上三种情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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