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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对故意隐瞒虚假陈述 作出处罚

2017年05月11日 11:12 大洋网-广州日报  评论(人参与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张翔宇 通讯员王念、王艳)借钱还钱天经地义,然而,别人还了钱却不承认,企图利用被告缺席庭审,钻法律漏洞,一样会受到法律严惩。前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对故意隐瞒还款事实,在法庭虚假陈述的林某作出处罚5000元的决定。

  2016年6月15日,林某将阿强起诉至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林某起诉称:阿强于2016年3月3日向原告林某借款15000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不计利息,但阿强逾期还款需每天支付滞纳金20元,借款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交付给阿强,双方签订借款合同,阿强出具收据确认收到上述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林某多次催促阿强还款,但无果。林某请求法院判令阿强向其归还借款本金15000元及逾期滞纳金。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1日依法向阿强送达诉讼材料及开庭传票,并于2016年9月13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告人阿强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林某保证其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均为真实,且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的情形,否则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当法院问及款项的清偿情况,林某坚称阿强分文未还涉案借款本息。法院于2016年9月13日依法判决阿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林某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

  阿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调查询问时,林某自认阿强于2016年5月5日一次性通过微信转账归还2000元,并提供微信截图予以佐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基于当事人二审供述的事实依法判决阿强向林某偿还借款本金13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林某在一审过程中故意隐瞒了阿强已归还部分款项的事实,意图侵害阿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妨害民事诉讼,依法应受到民事制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决定对林某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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