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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向社会征求意见

2017年06月15日 11:34 大洋网-广州日报  评论(人参与

  为进一步完善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中山市人社局于昨日公布了《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山市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山市大病医疗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7年6月14日至6月29日。各界人士可在中山政府门户网站或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查阅、下载征求意见稿,通过发送电子邮件和来函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若上述三个办法正式通过后,将于2018年7月1日开始实施。

镇(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保支付20%

  根据《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参保人每次就诊发生属报销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选定的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在选定的镇(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20%,个人自付80%;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每次住院需自付住院起付额标准以下(含本数)的医保费用。住院起付额标准为一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800元,三级医院1000元,市外上级定点医院1200元。

  未参加职工生育保险或缴纳职工生育保险未满12个月的参保人,发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分娩医疗费用,按以下定额标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经产道分娩的,一次性支付3000元,剖宫产、多胎的,一次性支付4000元;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经产道分娩的,一次性支付900元,剖宫产、多胎的,一次性支付1200元;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6个月,不能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个人门诊医保费过千元部分补充医保付七成

  根据《中山市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个人医疗账户,自缴费月的次月起,按规定向其个人医疗账户划入资金。

  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办理了特殊病种(含两种以上特殊病种)登记的,个人支付的门诊医保费用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70%。连续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参保人,按规定享受住院补充医疗待遇。参保人因病住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后,社保年度内个人支付的医保费用累计超过 2500元以上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0%。

补充医疗保险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与连续缴费时间挂钩。

  1年内个人支付医保费累计超 2万元以上部分 大病医保支付60%

  根据《中山市大病医疗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办法适用于已参加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用人单位和参保人不再另行缴费。参保人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有关待遇后,按办法享受规定的相应险种的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及连续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不足1年的参保人享受的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参保人因病住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及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后,同一社保年度内个人支付的医保费用累计超过 2万元以上部分,由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60%。参保人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1年的,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前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前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

  连续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1年以上的参保人享受的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参保人因病住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及补充医疗保险住院待遇后,同一社保年度内个人支付的医保费用累计超过6000元以上部分,由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80%。参保人连续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满2年不满3年的、满3年以上的,年度累计支付限额分别为前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8倍、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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