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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2017年07月07日 10:58 大洋网-广州日报  评论(人参与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维修及更新、改造的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维修及更新、改造的资金。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张翔宇

  图/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罗知锋

  记者昨日从中山市住建局了解到,市住建局制定了《中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简称《实施细则》)。根据《实施细则》,首期交存标准为:未设电梯的商品住宅(含别墅)、非住宅,业主按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55元/平方米的标准交存;内设电梯的商品住宅、非住宅(车位、车库业主按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55元/平方米的标准交存),业主按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70元/平方米的标准交存。市住建局将加强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目前该文件正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7月17日前通过邮件或传真将意见反馈至市住建局。

 业主按所拥有物业建筑面积交存资金

  《实施细则》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维修及更新、改造的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市住建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实施细则》规定,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标准为:未设电梯的商品住宅(含别墅)、非住宅,业主按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55元/平方米的标准交存;内设电梯的商品住宅、非住宅(车位、车库业主按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55元/平方米的标准交存),业主按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70元/平方米的标准交存。

  开发建设单位出售已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时,应向购房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结余情况和出具有效证明。

  已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维修资金专用账户并归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管理区域中,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应当持房屋产权证、业主身份证到专户管理银行,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应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足额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设立四级账户核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实施细则》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统一由市住建部门委托的商业银行为专户管理银行,并由市住建部门统筹安排合理增值。维修资金自存入专用账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实行一年一结,定期计入业主分户账户,利息转入本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设立核算账户。市住建部门设立总账户,实行四级账户核算。总账户为一级核算,每个物业管理区域(项目)设立二级核算,每一幢楼设立三级核算,每一房号设立四级核算。业主可以查询本账户的资金交存、使用、利息和结余情况,但不可自行提取资金。

  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拟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约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等,提交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予以实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财务账目和业务档案,并接受业主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采取冒用业主签名等方式,不按《实施细则》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所发生的费用及相应法律责任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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