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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禁止生产烟花爆竹 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2017年07月14日 11:04 大洋网-广州日报  评论(人参与

  昨日,记者从中山市政府官方网站获悉,《中山市生产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月13日至7月27日,共十五天。广大市民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的,可通过来信、传真、邮件等形式向中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反馈意见。据了解,中山市行政区域内拟禁止生产烟花爆竹,对烟花爆竹的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本市长江路、南外环、105国道、北外环环绕圈内区域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潘斌

禁止生产烟花爆竹  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征求意见稿》规定,中山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对烟花爆竹的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或零售经营者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经营批发烟花爆竹的企业,其贮存烟花爆竹的仓库,应当设在远离工业、商业、居民住宅区和公共设施的地方,禁(限)放区域禁止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在购买烟花爆竹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必须持有公安机关签发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承运单位和车辆,必须取得相关资质,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

  烟花爆竹禁止邮寄  邮寄夹带最高罚款千元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据了解,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最高罚10万元 

  中山市长江路、南外环、105国道、北外环环绕圈内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区域所属人民政府根据维护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要求,确定和公布本辖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地点。

  《征求意见稿》指出,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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