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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汽车经销商未能按约交车 被判双倍退赔定金6万元

2017年06月09日 11:47 东莞时间网  评论(人参与

  东莞时间网讯 2015年9月30日,市民周先生在厚街镇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订购一辆标配车型的白色途锐,约定包牌价66.5万元,销售公司预计交车时间是2015年10月前,在周先生未付清全部车价款和相关税费前,该公司有权将前述交车时间延期。周先生在签订合时支付了定金3万元,双方约定余款63.5万元在2015年10月前支付。

  2015年10月25日,周先生询问交车情况,该公司销售人员却告诉他,车还没有找到,他们准备将定金3万元退给周先生。周先生则要求双倍退定金。随后几天,双方就该车舒适版的配置、价格进行沟通,但没有结果。

  因对定金退还问题发生争议,周先生遂向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销售公司,要求对方双倍退还定金6万元。

  销售公司则称系周先生反复要求更换交易的车型,导致该公司不能确定其要购买的车型。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先生和销售公司没有对白色途锐舒适版达成书面购买协议,故涉案合同应当履行的标的物仍为途锐白色标配版。销售公司没有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构成违约,周先生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周先生已支付3万元定金,依法可以要求已构成违约的销售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市第二人民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销售公司向周先生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销售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经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为业绩盲目签合同不可取

  主审本案的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法庭刘法官称,现实生活中,买车后无法按时交车导致经销商毁约被索赔的情形屡见不鲜。建议经销商签合同时,应对是否能够按时提供车辆进行合理预判,不能一味为了销售业绩而盲目签订合同,否则有可能承担违约责任。此外,个别经销商签合同时明知无法按时提供约定车辆,却故意隐瞒,意图是为了签合同收取定金后,再要求消费者购买更高配置的车型,此种情形下则涉嫌消费欺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这种情况,销售商甚至有可能要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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