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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一业主反悔不卖房 被法院判赔偿买家违约金25万

2017年12月26日 15:22 东莞时间网 

  东莞时间网讯(全媒体记者 李金健 通讯员 黄彩华 梁秀惠)东莞一名业主跟买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反悔,不肯卖房,被买家告上法庭。日前,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认定业主违约,除了应退还买家已付的首期房款外,还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买家违约金25万多元。

  签合同后  业主说不卖房了

  2016年12月8日,俞女士看中了沙田某小区的一套房子,跟业主李先生签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房屋建筑面积为121.07平方米,约定转让款为127万元,签合同时支付第一期转让款2万元,买家贷款申请被银行审批同意后双方到房管部门签署标准化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时买家支付第二期转让款28万元,余款97万元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支付。违约方迟延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经守约方催告后30个工作日内仍不履行义务的,即视为违约方根本性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总转让款20%的违约金,且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者选择解除合同。

  签订合同当天,俞女士就付了第一期转让款2万元。但随后,业主李先生变卦不想卖了。2017年5月17日至19日期间,俞女士多次电话联系李先生,但对方电话均未接通。2017年5月19日,俞女士发短信询问何时可以过户,但李先生回复称:“不卖了,自己要住。”

  2017年6月,俞女士向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李先生,要求解除合同,对方退还转让款2万元并支付约定房价20%的违约金即25.4万元。

  李先生表示愿意解除合同并退款2万元,但不同意支付违约金。李先生称,是买家俞女士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第二期转让款28万元给他,而该房子还欠约30万元银行贷款,要先还清银行贷款后才能办注销抵押登记,双方才能到房管部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俞女士则不同意李先生的说法,认为对方是因为房价上涨而反悔。

  业主构成违约   判赔买家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关键在于到底是谁违约导致合同解除。俞女士主张系李先生因房价上涨而反悔出售,并提交了电话录音、向李先生发催告函的公证书以及短信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李先生主张系俞女士未取得银行同贷书而导致合同解除,但未提交任何证据。李先生以俞女士未取得贷款银行的同贷书为由进行抗辩,即使俞女士确未取得同贷书,经李先生催告后仍可选择筹集资金的方式支付剩余购房款,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解除,故法院对李先生的主张不予采纳,认定导致合同解除的原因在于李先生。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经催告后30个工作日内仍不履行义务的,即视为根本性违约。故俞女士有权要求李先生承担总转让款20%的违约金。

  2017年11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业主李先生应返还俞女士房款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5.4万元。此外,案件的相关诉讼费用7000多元也由败诉方李先生负担。判决下达后,双方均无上诉。日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尊重契约精神  违约应付出代价

  主审本案的市第二人民法院沙田法庭副庭长林健华法官称,近年,因房价上涨业主毁约反悔不卖导致的房屋买卖纠纷有上升趋势。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行为的基本要求。在市场环境下,商品房的价格必然会产生阶段性的涨跌。对于成交后的利益预期,买卖双方应当在签约前慎重考虑。一旦白纸黑字写下契约,当事人就应当尊重契约,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自身义务。如果违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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