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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社保定点零售药店需配备至少1名执业药师

2018年08月02日 08:22 大洋网-广州日报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李直建)昨日,由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草拟的《东莞市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布。《意见稿》规定,社保定点药店要严格规范药品进货渠道,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并需配备三名及以上药学技术人员,其中执业药师不少于1名。定点零售药店被终止或解除服务协议,自终止或解除服务协议之日起未满3年的,不得确定为定点零售药店。

 申请定点零售

药店需经营一年以上

  《意见稿》明确,申请定点零售的药店除具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的基本资质外,还要满足在注册地址连续经营时间1年以上,1年内无受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检察部门违法、违规处罚的情形,具有3年以上经营场所使用权或者租赁合同剩余有效期限等要求。

  此外,《意见稿》要求申请定点零售的药店需按照社会保险管理要求,对药品购进、销售、库存实行信息化管理并能够按要求传送数据,具备同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对接及远程监控的条件,并通过社会保险政策业务考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不得确定为定点零售药店: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自发现违规行为之日起未满3年的;原定点零售药店被终止或解除服务协议,自终止或解除服务协议之日起未满3年的;原定点零售药店停业或者关闭后未按规定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有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诱导参保人套现

将被暂停服务协议3个月

  《意见稿》要求,在办理社会保险费用结算时,定点零售药店应认真核验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确认其参保身份。若定点零售药店对参保人身份有疑问的,不能办理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核付或刷卡消费,并及时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处理。

  同时,参保人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仅能用于支付药品、医疗器械(具“械字号”商品)、保健食品(具“食健字号”商品)、特殊用途化妆品(具“妆特字号”商品)、消毒用品(具“卫消字号”商品)的费用结算。定点零售药店利用或诱导参保人利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或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非医疗用品费用,或套取现金的,将暂停服务协议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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