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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一男子借机送醉汉回家 盗走手机摩托车

2016年05月17日 08:45 南方日报  评论(人参与

  南方日报讯 (记者/卢慧 通讯员/卢思莹 秦达惠)一男子喝醉酒后在宵夜档门口熟睡,两“朋友”上前帮忙送回家,结果男子手机、摩托车均被盗。日前,龙门县法院对该起盗窃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假装朋友的被告人阿雄(化名)和阿成(化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和七个月。

  去年9月7日凌晨1时许,阿雄、阿成在龙门县城某牛腩店吃宵夜时,发现被害人廖某处于醉酒状态。阿成提议盗窃廖某的财物,但碍于当时人比较多,两人不敢动廖某的东西。凌晨3时许,阿成驾车将阿雄送回家后返回该牛腩店,发现宵夜档关门了,但廖某仍独自坐在店门口,遂打电话叫阿雄回来。阿雄假装认识廖某,称要送其回家,便将其手机放进自己的口袋,随后驾驶廖某的女装摩托车搭载其往高街方向行驶。由于廖某醉酒身体无法保持平衡,二人行至高街寺庙附近时摔倒,阿雄便将廖某留在路边,盗走其摩托车,后阿雄将摩托车开至阿成家中存放。事后,两被告人把摩托车的车牌拆卸后扔进西林河中,于同年9月9日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将摩托车卖给阿飞(化名),所得赃款两被告人平分,手机则由阿雄留下自用。

  经龙门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阿成、阿雄盗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636元;盗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090元,涉案价值共计人民币3726元。

  庭审中,阿成辩称自己没有参与盗窃,也没有参与分赃。但根据同案被告人阿雄的供述,是阿成提议趁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下,窃得被害人的摩托车和手机,事后将盗得的摩托车转移到阿成的住处藏匿,后将摩托车卖给阿飞,所得赃款平分。阿雄的证言也与证人阿飞、宵夜档老板梁某证言、通话清单、辨认笔录相互印证,故法庭认定阿成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龙门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阿成、阿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阿成提起犯意,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阿雄负责实施盗窃,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故在对阿雄量刑时与阿成有所区分。鉴于阿雄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且系从犯,故对阿雄的量刑,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龙门县法院判决阿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阿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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