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印发了《严重违法失信会计人员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5种情形拟被列入会计人员黑名单,包括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

濠电姷鏁告慨鐑藉极閸涘﹥鍙忛柣鎴f閺嬩線鏌涘☉姗堟敾闁告瑥绻橀弻锝夊箣閿濆棭妫勯梺鍝勵儎缁舵岸寮诲☉妯锋婵鐗婇弫楣冩⒑閸涘﹦鎳冪紒缁橈耿瀵鎮㈤搹鍦紲闂侀潧绻掓慨鐢告倶瀹ュ鈷戠紒瀣健椤庢銇勯敂璇茬仸闁炽儻绠撳畷绋课旀担鍛婄杺闂傚倸鍊搁悧濠勭矙閹达讣缍栫€光偓閳ь剛妲愰幘瀛樺闁告繂瀚ぐ娆撴⒑閹肩偛鍔€闁告粈绀侀弲锝夋⒒娴g瓔鍤欓悗娑掓櫇缁瑩骞掗弴鐔稿櫡闂備浇顕х换鎰瑰璺哄偍濠靛倸鎲$粻鎺撶節閻㈤潧孝闁挎洏鍊濋獮濠冩償閵忋埄娲搁梺璇″灱閻忔梹鎯旈妸銉у€為悷婊勭箞閻擃剟顢楅埀顒勫煘閹达箑鐏崇€规洖娲ら悡鐔兼倵鐟欏嫭绀堥柛鐘崇墵閵嗕礁顫滈埀顒勫箖濞嗗浚鍟呮い鏃堟暜閸嬫捇骞橀瑙f嫽闂佺ǹ鏈悷褔藝閿曞倹鐓欓悹鍥囧懐鐦堥梺璇″枤閸忔ɑ淇婇悿顖fЪ閻庤娲栧鍫曞箞閵娿儺娓婚悹鍥紦婢规洟鏌f惔銏╁晱闁哥姵鐗犻垾锕傛倻閽樺鐎梺褰掑亰閸樿偐娆㈤悙娴嬫斀闁绘ɑ褰冮鎾煕濮橆剚鍤囨慨濠勭帛閹峰懘鎮烽柇锕€娈濈紓鍌欐祰椤曆囧磹濮濆瞼浜辨俊鐐€栭幐楣冨磹閿濆應妲堥柕蹇曞Х椤︽澘顪冮妶鍡樺暗濠殿喚鍏橀弫宥呪堪閸啿鎷洪柣鐘叉礌閳ь剙纾埀顒€顭烽弻娑㈠箛閸撲胶蓱闁诲骸鐏氶悧婊呮閹捐纾兼繛鍡樺灱缁愭姊洪棃鈺冪У闁革綇绲介悾鐤亹閹烘垹顔呴梺鑺ッˇ閬嶎敊婢舵劖鈷戦梻鍫熺〒缁犲啿鈹戦鍛箹閸楅亶鏌涢鐘插姕闁绘挸绻橀悡顐﹀炊閵婏妇顦ラ柛鐔呵归—鍐Χ閸℃ê纰嶉梺鍦拡閸嬪﹪宕洪悙鍝勭闁挎棁妫勯埀顒傚厴閺屾稑鈻庤箛锝嗏枔濠碘槅鍋嗛崑鐔烘閹惧瓨濯撮柧蹇曟嚀缁楋繝鏌i姀鈺佺仭妞ゃ劌鐗忛崚鎺斺偓锝庡枛缁犳娊鏌熼幆褍鑸瑰ù婊勭箞濮婃椽宕ㄦ繝鍌氼潊闂佸搫鍊风欢姘剁嵁韫囨稒鎯為柛锔诲幘閿涙繃绻涙潏鍓у埌濠㈢懓锕畷鏇$疀濞戞瑥鈧爼鐓崶銊﹀鞍闁革絾妞介幗鍫曟倷鐎涙ê寮垮┑鈽嗗灠閻忔繈鎮¢幇鐗堢厽闁规儳鐡ㄧ粈瀣煛鐏炵晫效鐎规洦鍋婂畷鐔碱敃閻旇渹澹曠紓鍌欑劍钃辨繛鍛█濮婃椽顢楅埀顒傜矓閻㈠憡鍋傛繛鍡樺姦濞堜粙鏌i幇顖氱毢濞寸姰鍨介弻锝堢疀婵犲啯鐝氶梺鍝勮嫰缁夊爼骞夐幘顔肩妞ゆ劑鍊撻幃锝夋⒒娓氣偓閳ь剛鍋涢懟顖涙櫠閸撗呯=鐎广儱鎳忛ˉ銏⑩偓瑙勬礃閸ㄥ潡鐛幒妤€绠犻柧蹇e亞濞插鈧娲橀敃銏′繆閹间礁顫呴柍鈺佸暞濠㈡垿姊婚崒娆掑厡缂侇噮鍨跺畷婵嬪冀閿岀紓姘箾閸℃ɑ灏伴柛濠傜埣閺屾洘绔熼妤€浜鹃梺绋款儐閹搁箖骞夐幘顔肩妞ゆ巻鍋撴い锔规櫊濮婃椽宕ㄦ繝鍐ㄦ殫闂佸摜濮撮柊锝夊箖閹呮殝闁归潧鍟块悧姘舵⒑閸撴彃浜濈紒璇插椤㈡﹢鎮℃惔顔藉瘜闂侀潧鐗嗗Λ娆撴偂閵夈儺鐔嗙憸宀€鍒掑▎鎾虫瀬鐎广儱鎳夐弨浠嬫煕閵夈垺娅囨い鏃€娲熼弻鈩冨緞婵犲嫬顣烘繝鈷€鍌滅煓鐎规洘纰嶇€佃偐鈧稒岣块崢鐢电磼閻愵剚绶茬€规洦鍓氱粋宥呪堪閸喓鍘搁梺绯曗偓宕囩婵炲懎锕ラ幈銊︾節閸曨厼绗¢梺鐟板槻閹虫ê鐣烽妸锔剧瘈闁告劑鍔嶉悗鐐節閻㈤潧校妞ゆ梹鐗犲畷鏉款潩鐠虹儤鐎繝鐢靛У閼瑰墽绮婚弽顐e枑闁哄啫鐗嗙粻鏍煃鏉炴壆璐伴柛鐔锋噺閵囧嫰寮崹顔藉€銈嗘尭閻忔繈鍩為幋锔藉亹闁割煈鍋呭В鍕節濞堝灝鏋ら柡浣割煼楠炲﹤鈹戠€n偄鈧攱銇勯幒鍡椾壕闂佸憡姊瑰Λ鍐潖婵犳艾纾兼繛鍡樺焾濡差噣姊洪崫銉ユ瀻婵炵》绻濋悰顕€寮介褎鏅濋梺鎸庢磵閸嬫挾鐥幆褏绉洪柡灞剧☉閳藉顫滈崼婵嗩潬婵$偑鍊愰弲婊堟偂閿熺姴钃熼柨婵嗩槸缁犳稒銇勯弮鍌氬付濠碘剝妞藉娲箮閼恒儲鏆犻梺鎼炲妼濠€鍗炍i幇鏉跨闁哄倸鎼禍楣冩煥濠靛棝顎楀ù婊勭矋閵囧嫰寮撮悢铏圭厑缂備胶绮换鍫ュ春閳ь剚銇勯幒鎴濐仼缂佺姰鍎查妵鍕棘閸喒鎸冮梺鎸庣⊕缁捇寮婚敐鍡樺劅妞ゆ牗绮庢牎闂備胶枪椤戝懐鈧矮鍗抽獮鍐ㄎ熺亸鏍т壕婵炴垶顏⿰鍕洸婵犲﹤鐗婇悡蹇涚叓閸パ嶅伐濠⒀冨级閵囧嫰濡烽妷褍鈪甸梺鍝勫閸撴繈骞忛崨顖涘枂闁告洦鍋嗛敍鎾绘⒒娴h姤銆冮柣鎺炵畵楠炴垿宕堕鈧弸渚€鏌熼崜褏甯涢柡鍛倐閺屻劑鎮ら崒娑橆伓

  征求意见稿共六章二十四条,包括会计人员黑名单的认定,会计人员黑名单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发布,实施联合惩戒,会计人员黑名单的移出等。

  随着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执行审计职责的会计师事务所也面临市场审视,而征求意见稿的出现,将对严重违法失信会计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今年以来,已经有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正中珠江)、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两家会计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

 今年以来受到处罚的会计师事务所。数据来源:Wind 今年以来受到处罚的会计师事务所。数据来源:Wind

 

  Wind数据也显示,今年年初至今,共有10家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到13次处罚,其中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正中珠江分别受到两次处罚。

  5种情形将被拉黑

  根据征求意见稿,会计人员因下列5种情形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属于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将被列入黑名单:

  一是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二是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三是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四是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五是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会计人员出现上述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列入会计人员黑名单的有效期为5年,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计算;受到刑事处罚的,列入会计人员黑名单的有效期为永久。

  黑名单有效期,对应会计法规定的 “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和 “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两类情形。

  如何归集黑名单信息

  那么,有了上述违法行为事实,财政部门又是如何认定和归集黑名单的?

  首先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将会计人员姓名和公民身份证号推送给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并定期更新,发展改革部门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筛选出涉及会计人员的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信息,定期推送给同级财政部门;另一方面,由财政部通过全国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将相关会计人员的处罚信息推送给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

  其次是认定部门以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等处理结果为依据,将具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会计人员列入黑名单。

  然后就是明确黑名单信息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列入名单事由以及受到联合惩戒等情况;要求认定部门通过全国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归集黑名单信息,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黑名单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和单位,通过门户网站公布黑名单信息。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实施联合惩戒。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签署的《关于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依法依规对列入对象实施联合惩戒,并及时反馈惩戒情况。

  上述征求意见稿表示,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应将会计人员黑名单信息归集到全国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财政部通过全国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会计人员黑名单查询服务。

  以下为严重违法失信会计人员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对严重违法失信会计人员实施联合惩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严重违法失信会计人员,是指会计人员在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过程中,违反会计法有关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人员,是指符合《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的会计人员。

  在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中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严重违法失信会计人员黑名单(以下统称会计人员黑名单)管理办法,指导全国会计人员黑名单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以下统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黑名单的认定、移出、共享、发布等管理工作;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司按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会计人员黑名单的认定、移出、共享、发布等管理工作;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负责本系统会计人员黑名单的认定、移出、共享、发布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会计人员黑名单的认定

  第五条 会计人员因下列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属于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一)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三)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四)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五)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将会计人员姓名和公民身份证号码(或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号码)推送给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并定期更新,发展改革部门应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筛选出涉及会计人员的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信息,并定期推送给同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应通过全国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将相关会计人员的处罚信息推送给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以下统称中央有关主管单位)。

  第七条 认定部门应以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等处理结果为依据,将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违法情形的当事人列入会计人员黑名单。

  拟将当事人列入会计人员黑名单的,应告知当事人列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自被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有权向认定部门提交书面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明材料,认定部门应在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八条 因本办法第五条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列入会计人员黑名单的有效期为5年,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计算;受到刑事处罚的,列入会计人员黑名单的有效期为永久。

  第三章会计人员黑名单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发布

  第九条 会计人员黑名单信息主要包括:

  (一)基本信息,包括列入对象的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或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号码);

  (二)列入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

  (三)列入对象受到联合惩戒、退出名单的相关情况。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应将会计人员黑名单信息归集到全国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

  第十一条 财政部应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会计人员黑名单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和单位;省级财政部门应通过本地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会计人员黑名单信息推送至本地区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二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和特殊情况不宜公开的外,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应通过其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布会计人员黑名单相关信息。财政部应通过全国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会计人员黑名单查询服务。

  会计人员黑名单相关信息涉及个人隐私的,发布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对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可通报列入对象所在单位或其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第四章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关于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有关规定,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对列入对象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四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

  第五章会计人员黑名单的移出

  第十五条 列入会计人员黑名单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经认定部门确认,应移出黑名单:

  (一)经异议处理,会计人员黑名单认定有误;

  (二)列入会计人员黑名单的主要事实依据被撤销或变更,列入对象不再符合列入情形的;

  (三)会计人员黑名单列入情形发生改变,列入对象不再符合列入情形的;

  (四)列入会计人员黑名单的有效期届满,且期间未再发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十六条 对被列入会计人员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认定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认定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存在错误的,应自查实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第十七条 列入会计人员黑名单所依据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等处理结果被撤销或被变更,列入对象不再符合列入情形的,认定部门应在撤销或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会计人员黑名单。

  第十八条 列入会计人员黑名单的情形发生改变,列入对象不再符合列入情形的,认定部门应在列入情形改变后1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会计人员黑名单。

  第十九条 列入会计人员黑名单有效期届满,且期间未再发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认定部门应自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会计人员黑名单。

  列入对象在被列入期间,再次发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其移出时间自新的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二十条 对于因异议处理、认定依据撤销或变更、列入情形改变、有效期届满等原因移出会计人员黑名单的,认定部门应将移出名单信息归集到全国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

  财政部应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移出名单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和单位。省级财政部门应通过本地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移出名单信息推送至本地区相关部门和单位。

  移出名单信息包括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或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号码)、移出事由和移出时间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对会计人员黑名单认定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认定部门应及时予以纠正。

  认定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会计人员黑名单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鼓励依法成立的会计人员自律组织对会员建立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并对其实施惩戒。

  第二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