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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业男持刀强奸11岁幼女 被判刑7年

2016年09月02日 09:02 南方都市报  评论(人参与

  南都讯 记者罗忠明 通讯员张艳玲 外来无业流浪男子持弹簧刀威胁,强行将上学途中的幼女带至校园旁山顶废屋实施奸淫。昨日,南都记者从恩平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被告有期徒刑7年。

持弹簧刀威胁实施强奸

  浙江缙云无业人员朱某,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满释放后流浪至恩平。2015年4月某日中午,朱某从恩平城区步行至某小学旁边果园处,遇见11岁的被害人小丽(化名)步行上学,见四周无人,遂产生邪念。

  朱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威胁恐吓,将小丽强行拉到果园山顶一处废弃房屋欲实施强奸,小丽大声呼叫并反抗,朱某为了制止反抗,用手套塞住了小丽的嘴,双手掐其颈部致其晕厥,在对小丽实施奸淫后逃离现场。

D N A鉴定锁定嫌疑人

  过程中,朱某致使小丽的眼部、面部、颈部和胸前部受伤,经法医鉴定,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朱某逃跑后,公安机关通过对现场留下的DN A进行比对,很快锁定作案嫌疑人,将朱某列为网上追逃人员。2016年3月,公安机关在浙江缙云县某旅店将朱某抓获。

以强奸罪被判刑七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其曾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犯罪,是累犯,且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近年来性侵幼女案件备受社会关注,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国家不断加大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学校和家长应进一步增强防范。因儿童对于性的认识和辨别能力有限,遭遇侵害有时不会主动对家长和老师反映,因此家长在平时也要多教育和关心孩子,多了解孩子在学校的学习生活情况,经常性提醒孩子有关注意事项。学校也要加强防性侵教育,同时配合教育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强化校园周边治安环境整治,为孩子创造安全的学习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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