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 公司被判付双倍工资
南都讯 记者罗忠明 通讯员阮锦平 未与员工签劳动合同,江门某网络公司不服劳动仲裁支付双倍工资的裁决,起诉至法院。昨日,南都记者从蓬江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了该劳动争议案件,确认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向被告支付其间的一倍工资。
缘由:不服裁决公司起诉
南都记者了解到,罗某于2015年6月入职某网络公司,工作至2015年10月。其间,罗某与网络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同年10月,罗某因确认劳动关系、赔偿金争议纠纷,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网络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8000多元。经仲裁裁决,确认罗某与某网络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网络公司支付罗某一倍工资。原告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
原告:被告多次推托
原告公司表示,罗某在试用期间,公司曾多次向罗某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罗某以社保未转回为由多次推托。一个月试用期满后,公司要求给罗某办理转正手续时,其不愿意领取绩效工资,要求公司把社保费发放给其个人。而且罗某在工作期间利用自己的身份证开私人Q Q当做公司Q Q加了大量公司客户的Q Q,即便在已经离职的情况下,仍然冒用公司名字和公司图标,盗取公司客户信息,给客户发送不符合事实的歪曲丑化公司的信息,导致部分客户流失。
原告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与罗某在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无须向罗某支付一倍工资;要求罗某赔偿因客户流失导致的损失3万元。
被告:离职时QQ被盗用
罗某表示,网络公司在庭上提供的入职登记表已经明确说明自己的具体入职时间及基本个人资料,全体员工合照等相关证据材料也充分、明确、清晰证明双方自2015年6月至10月期间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
至于客户流失导致的损失,网络公司缺乏有效证据。Q Q是被告用个人身份证及手机号码申请,除客户Q Q外,还有涉及个人隐私的朋友Q Q及聊天内容。原告在违法辞退被告时,通过非法手段私自盗用被告Q Q,移除Q Q所有联系人,并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发布有关原告的信息。
法院说法
未签劳动合同原告败诉
关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法院认为,原告并没有就其诉求进行举证,也没有否认被告在其单位工作,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发放工资。综合原被告的陈述及所举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于2015年6月至10月在原告公司工作的客观事实。原告应加付另一倍工资。
至于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离职后因发布歪曲其单位事实的信息,并造成其单位损失,应赔偿损失3万元的问题,与本案劳动争议纠纷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不宜在案中一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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