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市两孩子从采光台跌落一死一伤 管理方承10%责任
在公共场所受伤,谁该担责?去年初,2名未成年人在开平旅游购物街空中花园采光台玩耍时跌落,造成一死一伤。近日,开平市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了这起未成年人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典型案例。
回顾 两孩子踏坏采光球后跌落造成一死一伤
2016年2月,张平(化名)、陈明(化名)与两名小伙伴相约到开平旅游购物街三楼的空中花园游玩。期间,张平和陈明一同爬上了离地面约1.5米高的采光台,并在台上的采光球上连续跳跃,致使采光球崩裂破开,两人不慎跌落至购物街的二楼地面,张平当场死亡,陈明被送往医院救治。
经医生诊断,陈明右侧颞顶叶脑挫伤,右侧颞部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多发性颅骨骨折。经司法鉴定,陈明所受伤害已构成一项九级伤残和一项十级伤残。
焦点 采光球年久失修与孩子死伤有无必然联系
事发后,张平的家属及陈明分别将开平旅游购物街管理站告上法庭。
原告方认为,由于管理站对所管理的公共场所设施疏于管理,特别是事发地空中花园的采光台,采光材料年久失修并严重老化,在事故发生前已发生多起破损的情况下未能引起足够重视予以修缮维护,且存在危险的地方警告标示不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张平和陈明的死伤应负一定责任。
被告方认为,采光球是否检修更换与两名受害者的死伤没有必然联系,采光球作为一种特殊基材,是用于旅游购物街二楼商户采光,且安装在高于三楼平面的平台上,很显然不是供游客游玩、娱乐的地方;另外,购物街各个重要位置也标示了“禁止攀爬、注意安全”等标语,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张平和陈明无视该警告,坚持穿越花基花圃爬上采光台,且连续做出跳跃等危险动作,致使意外发生,两者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其本人及监护人应当负全部责任。
判决 管理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10%赔偿责任
本案中,开平市旅游购物街管理站作为管理人,虽然在涉事地点四周贴有警告标志,采取了一定的安全警示措施,但出事的采光球所在平台仅有1米多高,管理站未能加建围栏予以阻挡,以致存在安全隐患;且事发前管理站未能发现张平和陈明的危险行为并及时劝阻,管理站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两名受害者的死伤存在一定过错。最终,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决管理站分别承担原告方损失1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张平的家属69055元、陈明25360元。
提醒 家长要注意孩子进入公共场所后的看护
承办该案的法官介绍说:“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发现,公共场所管理人一般都会设置基本警告标识或安全提示,但往往忽略了未成年人的特殊性,而未成年人对潜在危险的识别和防范能力毕竟是有限的。以张平和陈明的遭遇为例,采光台四周虽有警告标语,但并没有任何围栏予以阻挡,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管理人不能免责。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多数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发生意外事故都存在监护人监护缺位的问题。”
法官建议,公共场所应当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对危险性设施的检修维护,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应当设置更加醒目、更具针对性的警告标志,一旦发生损害,应采取合理的救助措施。同时,法官提醒各位家长,在对孩子加强安全教育的同时,要特别注意孩子进入公共场所后的看护,不要让孩子脱离视线或看管,以防意外事故发生。
江门日报记者/梁佳欣 通讯员/林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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