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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上班途中遇交通事故身亡 公司补偿35万

2015年12月15日 08:22 南方都市报  评论(人参与

  南都讯 记者申鹏 通讯员刘颖盈 江门市江海区一家电子公司的员工,在上班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该员工家属随后与公司签订了和解协议,同意一次性补偿35万元,结果7个月后该员工的父母反悔,又将公司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公司不需再赔偿。

  2014年8月,胡某入职该电子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同年11月,胡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经交警大队认定,胡某在该事故中承担50%的责任。

  该电子公司随后与胡某的父母签订了《工伤和解协议》,约定由电子公司一次性补偿胡某父母35万元,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偿金、供养权属抚恤金等,且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任何赔偿、补偿或提起仲裁、诉讼,电子公司按照协议已履行完毕。

  2015年3月,胡某父母向江海区社会事务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认定胡某为工伤死亡。胡某的父母认为,签订的《工伤和解协议》的赔偿金额明显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电子公司应按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标准支付赔偿款,遂向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签订工伤和解协议并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协商亦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定形式,故协议对双方而言,均是对赔偿费用的认可或放弃,由此产生的风险应由各自承担,认定协议有效,应予以维持,驳回了胡某父母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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