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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恶意不签合同图谋双倍工资 离职未获赔偿

2015年12月29日 08:23 南方都市报  评论(人参与

  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中院共同公布了2015年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案例涵盖了常见的劳动争议事件,如的士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之间的关系认定、员工加班费争议等。南都记者留意到,在十大案件中,有两个案例直接涉及“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结果却大不一样,有人拿到了赔偿,也有公司高管恶意不签劳动合同其诉求未获支持。

  公司合同有“瑕疵”员工获赔

  陈某于2013年4月入职某化工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陈某为月薪制工资,每月月底现金发放上月工资,工资发放需要签收。陈某在销售部负责跟单和出纳工作。

  2014年4月陈某向某化工公司提交《辞职申请书》,翌日正式离职。陈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化工公司支付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

  然而在庭审中,陈某与化工公司提供的合同却存在期限的差异,双方均认为对方合同为伪造。陈某提供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4月3日至2013年6月30日,化工公司出示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4月3日至2015年6月30日。

  仲裁委通过对比双方合同原件发现,化工公司的劳动合同原件有瑕疵,有“伪造”合同之嫌,最终裁决化工公司需支付陈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差额。

  高管恶意不签合同不给赔偿

  在上述案例中,公司未能出示有效合同最终“赔偿”员工双倍工资。而在另一案例中,也有高管恶意不签合同,图谋双倍工资。

  方某2013年5月担任某家具公司的厂长,负责管理生产部工作。2013年10月,该家具公司通告,要求包括方某在内的人员在2013年10月10日前,补签劳动合同,逾期不签视为自动离职。

  该公司10月8日及10月11日再次发出公告,方某仍然拒绝补签劳动合同。12日,家具公司通告称,因包括方某在内的人员拒补签合同,限期搬离员工宿舍,领取剩余工资,并不得出现在本厂厂区。方某遂提起仲裁和诉讼,要求某家具公司支付2013年6月2日至2013年10月15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但未获支持。

  市人社局、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近年来,因企业高管恶意不签劳动合同要求双倍工资的劳动争议愈发增多,而且处理不慎则可能对社会产生错误的导向。

  案例

  出租车公司与司机

  没关系?

  案件:杨某于2010年1月与某汽车出租公司签订《责任经营合同》,成为某汽车出租公司的驾驶员,接受其管理,合同期限为2010年1月20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杨某向某汽车出租公司缴交了责任经营承诺金,共计2.8万元,某汽车出租公司亦依约将出租小汽车交由杨某及案外人刘某共同承包经营。杨某每月按月上交上月的定额任务,其份额为3100元/月。

  杨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该汽车出租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经审理后确认双方当事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点评:对于出租车公司与司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虽然国家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作为地方政府规章,在广东省范围内适用,对此明确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该办法自2010年5月1日实施。

  故仲裁委认定,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起始时间为2010年5月1日起。而双方签订的《责任经营合同》,只是作为调整内部承包关系,并不影响对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事实的认定。

  单位不用给灵活就业员工交社保?

  案件:黄某是某加工店(个体工商户)员工,双方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4月至2013年3月,某加工店每月支付黄某社会保险费288元,合计6912元;2013年4-6月,某加工店未支付黄某社保费。2011年4月至2013年6月,黄某本人以灵活就业人员的形式参加社会保险,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两个险种的保险费。双方于2013年6月7日解除劳动关系。

  黄某遂提起仲裁及诉讼,请求某加工店返还其已垫付的社保费。最终法院判决某加工店应当返还黄某社会保险费差额2764 。63元。

  点评:《劳动法》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黄某与某加工店之间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故某加工店应当依法为黄某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并缴纳社保费。

  普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采写:张奇锋 罗韵姿 通讯员 李东明 南都制图:陈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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