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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车占用行车道停车被追尾致4死 两车司机担责

2015年12月30日 08:17 南方都市报  评论(人参与

  南都讯 记者曾育军 通讯员江交宣 2015年8月15日晚,深罗高速江门段发生一起惨烈车祸,一辆东莞粤S小车追尾一辆因爆胎停在路面的深圳粤B重型牵引车,造成小车上4人死亡2人受伤,死者包括两名妇女、一名小女孩和一名5个月的婴儿。

  昨日,江门市公安交管局公布这起惨烈事故的调查报告,粤S小车司机梁某静和粤B重型半挂牵车司机唐某景是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同等责任;两人已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

  事故回顾:

  两车碰撞4死2伤

  8月15日,广东阳春籍驾驶人梁某静驾驶粤SE6N57号小车,搭载孟某青、孟某韦、韦某琼、覃某磊、杨某香沿深罗高速往共和方向行驶,20时02分许,碰撞前方因车辆故障而占用行车道停车的、由深圳某物流有限公司驾驶人唐某景驾驶的粤BX 9906号重型半挂牵车,造成粤SE6N 57号小车上乘客孟某青、孟某韦、韦某琼、覃某磊(5个月的婴儿)当场死亡,梁某静、杨某香受伤和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市政府迅速召集多部门组成善后处理工作组。

 处理结果:

两车司机承担同等责任

  经调查后事故调查组认定,深罗高速“8·15”较大事故属于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公安交管部门通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后认定:粤SE6N 57号小车驾驶人梁某静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的人数(核载5人,实载6人),对前方道路情况注意不足,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粤BX 9906号重型半挂牵车驾驶人唐某景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发生故障并难以移动时,没有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和迅速报警,机动车挂车后部反光标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是引发此事故的直接原因,两人行为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分别对两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将依法吊销两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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