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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一公司造假案侵吞他人财产被罚150万元

2016年01月09日 08:14 大洋网-广州日报  评论(人参与

  广州日报讯 (记者严建广 通讯员 刘颖盈)为控制自己的物业资产达到资产重组、排除其他债权人的目的,某实业有限公司与魏某恶意串通,虚构借款合同,伪造证据,通过虚假诉讼形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昨天,记者从江海法院获悉,该院对上述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共150万元,对魏某处以罚款共6000元。

  虚构借款合同 伪造证据

  魏某于2003年向江海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江门某实业有限公司返还三份借款合同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共454万元,经该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该分别作出(2003)江民初字第64号、65号、66号民事调解书。但是,到了2015年,原审被告江门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申请称(2003)江民初字第64号、65号、66号案属于虚假诉讼,三起案件的民事调解书所认定的借贷本金及利息合计454万元,是江门某实业有限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鲁某所虚构,所谓的借款本息事实并不存在。因此请求撤销(2003)江民初字第64号、65号、66号民事调解书。

  收到申请后,江海法院再审查明,2002至2003年间,江门某实业有限公司为控制其物业资产,进行资产重组及排除其他债权人,与魏某协商,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查封其物业资产,并伪造了借款合同、收据、补充合同、催收书。

  江海法院经审理认为,江门某实业有限公司与魏某是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向该院起诉是虚假的民间借贷诉讼;该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审64号、65号、66号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审原告魏某的诉讼请求,并对三案分别作出罚款决定书,依法对江门某实业有限公司处以罚款共150万元,对魏某处以罚款6000元。江门某实业有限公司不服罚款决定,申请复议,市中院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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