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 (记者 刘宇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日前在省政府官网发布。记者注意到,《实施意见》明确表示支持住房租赁消费,并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其中包括允许商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允许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支持开发商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等。

  此外,文件还提出要“落实税收优惠”,个人出租租房,月收入3万元以下,在2017年底之前可免征增值税,租金收入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现有住房可改造后出租

  《实施意见》明确,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允许将在建、建成、库存的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这意味着,商业用房比如公寓、厂房、写字楼等都可改为租赁住房,并且水、电、气价格按居民标准执行。如此一来,相关费用将相应降低。

  值得一提的是,《实施意见》明确,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防水功能、排污功能完好有效。

  也就是说,在符合消防、防水、排污等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将现有住房进行改造后出租。记者注意到,《实施意见》该项政策对应的责任单位有多个,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省公安消防总队、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深圳供电局共同落实。

  个人月租不超3万,年底前免增值税

  在规范城中村住房租赁方面,《实施意见》提出,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在2018年底前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中村统一纳入平台监管。

  另外,《实施意见》明确,落实营改增关于住房租赁的有关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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