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 (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罗文君) 车主信息、学生信息,应有尽有。近日,天河区法院审结一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郭某因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达3500万条,情节特别严重,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1万元。这是自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修改后,天河法院审理的首宗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也是涉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数量最多的刑事案件。

  3500万条信息十分“精准”

  据法院查明,2015年9月始,郭某在其租用的天河区黄村某出租屋等处所内,通过互联网向他人大量购买公民个人信息。购买的信息包括汽车车主、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中学生等多个群体的个人资料,且郭某购买的个人信息十分“全面”。

  比如中学生的个人信息,内容涉及考生的姓名、身份证、家庭住址、家长联系方式、个人兴趣爱好等,十分“精准”。在获得上述公民个人信息后,郭某再以批量定额售卖的方式,溢价转卖给他人以达到牟利的目的。

  2016年6月12日,公安机关将郭某抓获,并现场缴获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1台,内有郭某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等资料。郭某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经鉴定,郭某在9个月内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超过3500万条。

  以每100条50元卖出

  在庭审中,郭某表示其是以每1000条30元的价格从互联网卖家手中获得个人信息,然后再以每1000条50元的价格转卖他人,钱款来往大多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完成,这期间共获利3000多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当适用“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鉴于郭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于是判处郭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官说法

  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50条起或可构成犯罪

  审理本案的天河区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曹虎表示,2009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首次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的范畴。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对该罪作出进一步修改,除明确履职、服务者犯该罪从重处罚外、还设置了“情节特别严重”的刑档,并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依据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如数量或者数额达到上述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则构成“情节特别严重”。

  法官提醒

  如何防止个人信息泄露

  曹法官认为,防止个人信息泄露不仅是司法机关的责任,个人也要提高警惕。他建议,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提供个人信息时,要增强防护意识,注意提供信息的必要性,对明显不符合常理的提供信息种类应审慎提供,并在提供的个人资料上注明具体用途、适用时间等。对需要在网络上输入个人信息的,注意避免进入仿冒网站、钓鱼网站,尽量选择正规的网站,并使用安全等级较高的密码设置方式进行操作。同时,不贪图小利,对加关注、填表即赠送、返现等为噱头的商业宣传多留心,切不可因一时的小利就对外透露重要的个人和家庭信息,否则极有可能得不偿失。另外,因工作职责保留有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企业,也需对内严加监管,防止公民个人信息从内部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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