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0月1日起
个税“免征额”上调至5000元
按照新个税法
大部分人的到手工资
会不同程度地有所增加
那么问题来了
“9月工资在10月发,11月申报,是用5000元免征额吗?”
“10月5日发放9月的工资,但遇节假日会提前发,也就是9月30日发9月的工资,相当于9月份发了2次工资,那可按5000元免征额标准计算个税吧?”
“不管几月份工资,只要在10月发放、在11月申报都可以按照新税率缴税吗?”……
财政部及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通知明确,
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
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
并按新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
也就是说,
不论是哪个月份的工资,
只要在10月后发放,
即可享受新政。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明确,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 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即不论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
均以“实际取得”为标准。
比如某单位在9月向员工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旧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月)和税率表。
同样,该单位在10月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新规定的标准(5000元/月)和税率表。
来源:广州日报、广州参考(gzcankao)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何颖思
编辑:广州日报全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