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配将情敌的私密照片转发到微信群,

  违不违法?

  无意中查看丈夫手机,阿红竟发现有异性生意伙伴的裸照。一怒之下,阿红将裸照发送到了两个微信群,结果被对方告上法院。

  记者今日获悉,广州市花都区法院审理后,认定阿红构成侵犯名誉权,应在其微信朋友圈以及涉案微信群中进行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经法院查明,2013年6月,阿琴与阿红的丈夫阿伟通过生意往来相识。随后,阿伟对阿琴发起了狂热的追求,阿琴最终禁受不住甜言蜜语,与阿伟发生了性关系。2013年10月,应阿伟之邀,阿琴入股其设立的酒庄,成为该酒庄股东。此后,阿琴便与阿红相识。2016年8月8日晚,阿伟以曾与阿琴发生过性关系为由,要求阿琴拍摄裸照发给他,声称如有不从,便将此事告知阿琴的男朋友。

  迫于无奈,阿琴拍下裸体照片发给了阿伟。

  2016年8月9日,即发照片给阿伟的第二天,阿琴收到了阿红通过微信发来的信息,内容是自己的裸照。

  阿琴与阿红便产生了矛盾。由于双方协商不成,阿红将阿琴的照片(头像的照片及上半身、下半身的隐私照片拼合成一张的截图)发送到两个微信群组内,并附有了侮辱性的言语。

  阿琴认为,阿红主观恶性大,想要降低她的社会评价,已经毁损她的名誉,阿红侮辱自己的行为传播范围广,影响极大,情节严重。为此,阿琴将阿红告上法院,认定对方侵犯其名誉权,应赔偿精神损失费并赔礼道歉。

  对此,阿红不认为自己构成侵权。首先,她所转发的相片就是阿琴发给阿伟的相片,她不存在合成阿琴相片的事实。其次,她所转发的相片已经完全分辨不了相片的具体内容,更看不出是阿琴的裸照,因此并不会给阿琴造成名誉受损的事实。而且,在本案中阿琴自身存在重大的过错,阿红发送图片的行为事出有因。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的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本案中,阿红未经阿琴同意,在人数众多的微信群里发布阿琴的裸照(截图),该照片按通常理解已知是阿琴的图像,阿红的行为应视为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侵害了阿琴名誉权。阿红的行为对阿琴的日常生活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公然贬低阿琴的人格、破坏阿琴的名誉,情节严重,侵犯了阿琴的名誉权,致使阿琴身心受到伤害。为此,阿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故阿红应在其微信朋友圈、以及涉案两个微信群中书面赔礼道歉,删除发送的照片及相关侮辱言语,以消除影响;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阿红赔偿阿琴精神损失费10000元。对于阿琴主张阿红应承担律师费50000元,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