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记者 何生廷 通讯员 陈虹伶 任玲霞 张梁 荔明

  12月2日是全国第七个“交通安全日”。记者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近三年来广东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犯罪案件总量相对平稳,但醉酒驾车、超载超速驾车等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仍呈逐年上升态势。

  广东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交通肇事、危险驾驶两种犯罪予以从严惩处。其中一点提到,醉酒驾驶者,血液酒精含量在标准上每增加50mg/100ml(醉驾标准为80mg/100ml),可以增加十至十五日的刑期。

  据广东高院介绍,2015年至2017年,全省法院共审结交通肇事犯罪一审案件13063件,依法判处被告人13244人;审结危险驾驶犯罪一审案件39042件,依法判处被告人39117人。

  数据表明,近三年来广东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犯罪案件总量相对平稳,但醉酒驾车、超载超速驾车等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仍呈逐年上升态势。2017年新收该类案件15463件,同比上升8.3%;2018年1月至10月新收该类案件16864件,同比增幅达32.7%。

  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打击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犯罪行为,2017年6月,广东高院根据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先后出台两个实施细则,加大对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的处罚力度,要求对该两种犯罪中的13种情形予以从严惩处。

  对有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严重超载驾驶,因追逐竞驶发生交通事故等情形的交通肇事犯罪;对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驾驶,严重超员超载超速,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等情形的危险驾驶犯罪,提出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量刑。

  同时指出,若被告人有自首、主动赔偿、主动救治被害人等积极避免损害后果行为的,可从宽处罚。广东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广东法院在依法从严打击交通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犯罪行为的同时,注重化解对因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问题。

  案例 1

  夜宵后搭车出事故 她把同事告上法庭

  2015年11月5日凌晨2点,黄丽与李豪(均为化名)等其他同事一起宵夜,当时在座的都喝了酒。在聚餐散场后,黄丽觉得李豪没有喝醉,就同意由李豪驾驶所在公司名下的车辆回家。

  当晚凌晨3时40分左右,李豪驾车行驶至广州市荔湾区花海街道一号对出路段时,撞上路边的树木,导致黄丽右锁骨骨折,左肩部挫伤。

  事故发生之后,黄丽被送往广东省中医院芳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14天后出院。2016年1月19日,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论为因本次事故导致的损伤构成10级伤残。

  黄丽认为,同事李豪应该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营养费、伤残赔偿金合计100349.36元。不过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遂黄丽将李豪、公司广州市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保险公司三方起诉至荔湾区法院。

  李豪认为,他因与原告黄丽是朋友关系,在事发时是以朋友身份送其回家,当时她是清楚知道被告有喝酒,仍坐上被告驾驶的车辆,因此李豪认为黄丽也应自行承担30%的责任。

  而公司辩称:交通事故发生在非工作时间,不是因执行工作任务而是私自使用对他人造成的损害,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对于醉驾的违法行为及危险性,公司同样认为原告是明知的,原告应当采取的办法是劝阻被告李豪驾驶或者自行搭乘其他交通工具离开,但是原告没有这样做,放纵了损害的发生,是有过错的。

  荔湾区法院判决认为,因事发当晚黄某明知李某喝酒后驾驶车辆仍然搭乘,李某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黄某也应承担20%过错责任。减去此前支付的,故被告李某尚需赔偿66434.17元。

  案例 2

  酒后驾车连撞多人 被判肇事罪

  2017年10月4日21时12分许,被告人吴某章饮酒后驾驶粤AQV***号小型越野车沿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上邵村环村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行至环村路32号门前路段时,越过道路中心双黄实线驶入双向车道,撞上吴某华驾驶的摩托车。

  随后吴某章的越野车继续推行倒地的摩托车,撞向路边的摊档及三名路人苏某业、杨某业、付某平,造成吴某华、苏某业、杨某业、付某平受伤。

  后吴某华、苏某业、杨某业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另一名路人付某平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章弃车逃离现场,当日22时22分许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章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12.42mg/100ml。

  被告人吴某章酒后驾车,造成 3人死亡、1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后吴某章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家属谅解,综合以上情节对其依法定罪处罚,增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吴某章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法院建议

  试行统一城乡赔偿金 适用标准

  记者从广州市荔湾区法院获悉,11月30日,荔湾区法院发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判白皮书》。根据《白皮书》显示,受害人以外来务工人员居多,老人、未成年人占比增加。随着城市居住区不断扩展,人员流量增多,车辆剐蹭自行车及行人尤其是老人、孩子的交通事故风险较大,构成残疾等级案件数量占比大。

  对于肇事者车辆的分析,货车、特种车、大客车(包括公共交通车)占比较大。据统计,此类肇事车占22%,由于车辆体积、重量庞大,操控难度大,车辆保养、维护不到位、制动不灵以及驾驶人安全驾驶意识淡薄,违章超载、超速、不按章行驶等,成为此类事故频发的直接原因。

  为此,荔湾法院认为,这些案件折射出目前道路交通安全的现实问题,包括道路交通参与人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有待加强;交强险对受害人损失的填补功能逐步削弱,现行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自2008年以来一直没有变化,当前各保险公司承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金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万元,相较于受害人医疗费用和伤残赔偿程度远远不够。

  荔湾法院建议:试行统一城乡赔偿金适用标准,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可试点逐步取消城镇和农村户籍人员在人身损害赔偿计赔方面的差别。此外为更好地保障受害人获得补偿的权利,建议及时上调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以切实发挥交强险作强制性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

  再者,公安、司法行政、法院应加大联合宣传力度,协同街道社区、运输、公交等重点行业,提高道路交通参与人和社会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法院一方面将进一步完善诉讼指引等便民诉讼措施,另一方面,将进一步加大对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惩戒力度。

  (金羊网-新快报 何生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