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三审,将于3月28日表决。草案规定,化妆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化妆品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经营和使用,按照国家规定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化妆品。

  ■新快报记者 黄婷 通讯员 任宣

  草案明确14种化妆品不得销售

  草案明确列出了14种不得销售的化妆品,包括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的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未履行化妆品产品注册或者备案手续的,不能提供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标记的,标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的,超过保质期、变质或者被污染的等情况。

  其中,明确规定禁止化妆品经营者销售擅自分装、配制的化妆品。此外,草案明确将上述产品提供经营性服务或者作为促销赠品、有奖销售活动奖品的,视同经营行为。

  网络平台经营化妆品需实名登记

  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草案规定,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销售的化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依法与该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不仅如此,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对进入平台的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和经营资质核验,未建立登记档案并及时核验更新,或者未与进入平台的化妆品经营者签订化妆品安全管理责任协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参照食品召回制度、医疗器械召回制度,草案进一步细化化妆品产品召回与停止生产经营规定,明确产品召回中各方主体责任义务,增强条例的操作性。

  草案规定,化妆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化妆品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经营和使用,按照国家规定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化妆品,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