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广东新闻4月15日电 (梁盛 杨彩珍)近日,茂名市中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件中,对其中赢了官司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行为,作出了罚款3万元的决定。

  2011年7月30日,朱某新向莫某健借款17万元并出具借据一张,定于2012年8月30日前归还。2014年3月25日,莫某健以朱某新未偿还上述借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朱某新及其妻子主张已偿还清借款,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令朱某新夫妻向莫某键偿还本金17万元及利息。朱某新夫妻不服,向茂名中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朱某新夫妻仍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还清借款,茂名中院遂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终审判决后,朱某新夫妻在没有提交新证据的情况下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该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之后,朱某新夫妻以通过朱某新和吴某美姐姐吴某平银行卡转账还款13.42万元给莫某健的凭证为新证据,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以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为由,向广东高院提出抗诉,广东高院指令茂名中院再审该案。

  再审中,法院根据朱某新夫妻提供的还款凭证,依法作出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朱某新夫妻应共同偿还3.58万元及相应利息给莫某健。(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