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羊网讯 记者董柳报道:看两年直播打赏超40万,男网友不满女主播要求退款,这钱还能不能要回来?广州互联网法院5月30日公布了这宗案例。法官认为,直播“打赏”的法律性质一般情况下属于无偿、单务的赠与合同,故不支持撤销。 

  看直播两年多,男子刷礼物花了40多万

  2018年9月28日,网友俞某就将YY直播平台某女主播等三名被告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要求退还俞某在该主播直播间的“打赏”款项。

  据了解,YY直播平台是由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互联网直播平台,俞某是该直播平台注册用户,刘某是在该平台某直播间一名发布者、女主播。 

  哈尔滨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是对直播发布者进行管理、培训、包装的机构,在该直播平台的名称为“公会”,王某是该文化传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是受该公司管理的直播发布者、主播。 

  据了解,观看YY直播平台的网友,如需与主播互动则需要注册账号。注册后可充值换取虚拟的“Y币”,再用Y币购买虚拟货币“红钻”或者开通“公爵”“守护”等身份标志,用以与一般用户相区别。用户在观看直播过程中不需要支付对价,但对主播和其直播内容感到满意时可用虚拟货币为主播购买各种虚拟礼物,即“打赏”,俗称“刷礼物”。收到“打赏”后,主播可能会对“打赏者”语言感谢或以表演方式表示感谢。主播收到的“打赏”,在向平台兑换后,再与公司进行分成。 

  而网友俞某从2015年4月开始观看YY直播,在该平台共计消费409509.06万元。其中,俞某自2017年2月开始观看女主播刘某的直播,并向刘某“打赏”了100次以上,每次金额在0.1元至数千元不等。至2017年4月,俞某在刘某的直播间共消费4.4万余元,另开通“公爵”花费1.2万元、开通“守护”花费2997元。刘某曾向俞某返还10000元。 

  刷礼物刷上“榜首”被女主播亲封“永久VP”,半月后被取消

  据悉,在YY直播平台上,VP的含义为直播间频道管理员,拥有协助直播发布者(主播)管理某个直播间的权限。但直播间的创设者、主播具有确认或取消VP的权限。平台对于谁担任VP及担任VP的期限,没有限制性规定。 

  女主播刘某用网名“慢热7”在某直播间进行歌舞等表演。2017年3月19日,俞某当天向女主播刘某“打赏”了较大金额的礼物,成为当日刷礼物最多的人,被刘某设置为该直播间的VP。 

  俞某向法庭提交的一段视频显示,女主播“慢热7”曾在直播中说“这里作一个承诺吧……某某说了,这个VP给他卡上了就永远不能下了,除非你自己脱网,除非你自己脱这个VP以外,永远都不能下,从此以后你就要成为我YY直播路上的人生导师,你准备好了吗?”在俞某另外提交的一段视频中,一名女子称“我们家的规矩就是榜首给VP啊”。但不能证明说话人的身份、说话时间、说话背景等。 

  但在2017年4月7日,女主播刘某取消了俞某的VP权限,原因是刘某不认可俞某私下通过微信转账、赠送礼物的行为,双方价值观产生分歧。其后,俞某一怒之下将女主播刘某告上了黑龙江的某法院,以刘某未经其同意擅自撤销其VP为由,认为刘某合同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礼物,价值6万多元。黑龙江当地法院一审、二审判决驳回了俞某的诉讼请求。 

  2018年9月28日,俞某又向广州互联网法院起诉,这次一并将女主播刘某、刘某所在文化传媒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YY直播平台所在公司等告上了法庭,要求判令撤销其在YY直播间消费的网络服务合同,要求被告方退还款项4.9万余元,并让一众被告赔礼道歉等。 

  法院认为“打赏”属无偿赠与与获得VP身份无对应关系判决驳回

  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YY直播平台之间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俞某与女主播刘某之间,基于观看直播后对刘某表演的满意进行“打赏”,在“打赏”的同时没有向刘某设定义务,是无偿、单务的合同,由此形成的是赠与法律关系。女主播刘某向俞某授予VP的管理身份,形成的是委托合同法律关系。但俞某“打赏”与刘某授予VP之间没有对应关系,刘某或俞某均未向对方发出“赠送礼物换取永久VP”的要约或承诺,打赏不是获得VP的对价。 

  俞某诉请撤销其在刘某直播间消费的合同,实际上是要求撤销与直播平台的服务合同,与女主播之间的赠与合同关系。但按照合同法规定,双方合同订立时没有证据表明俞某对该服务合同或赠与合同的内容存在重大误解,或者该合同显失公平,或者存在受到直播平台、女主播欺诈、胁迫等可以申请变更、撤销的情形,且没有证据表明该赠与合同附有义务,故俞某不能因其被刘某撤销VP身份而要求撤销该赠与合同,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女主播刘某授予俞某VP的管理身份,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在双方丧失信任基础的情况下,刘某行使了任意解除权,不受刘某对俞某承诺的“永远不下VP”的限制。且俞某与刘某没有对担任VP约定报酬,属于无偿委托关系。解除该委托关系,俞某没有任何损失,故刘某不需要赔偿。 

  综上所述,对于俞某基于撤销合同而要求各被告退还消费款项或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驳回了其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法官:一般“打赏”应归为无偿赠与

  主审该案的广州互联网法院法官曹钰介绍,2016年因有大量直播平台成立而被称为“网络直播元年”。至今,网络直播已经发展成为互联网经济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据国家版权局网络版权产业研究基地发布的 《中国网络版权产业报告(2018)》显示,2017年我国的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4.33亿人,产业市场规模已经达到近400亿元。网络直播中,用户的“打赏”是直播平台、直播发布者(俗称“主播”)获得收入的重要途径。“打赏”后,用户要求退回“打赏”款项而诉至法院的案件时有发生。 

  曹钰认为,此类案件审理中,应当首先对“打赏”的法律性质作出明确认定。以往的司法实践较少直接对此作出认定,学术界对此也存在广泛争议,而本案判决对此作出了正面回应,具有典型意义。通过对案件的审理和对网络直播生态的大量观察,曹钰和同事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用户与直播平台之间成立的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第二,用户与直播发布者(主播)之间一般成立赠与合同关系,除非有证据证明直播发布者接受“打赏”前后须履行具体、明确的合同义务。理由如下: 

  1、在任何浏览直播平台的人均可观看直播间的全部直播内容、不需要为表演支付对价的情况下,用户基于观看直播后对表演的满意、赞赏,以“打赏”的方式向直播发布者赠与金钱,在“打赏”的同时没有向直播发布者设定义务,此时形成的是无偿、单务的合同,符合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 

  2、当有证据证明直播发布者接受“打赏”前后须履行具体、明确的合同义务时,用户与直播发布者则可能成立服务合同或者其他相应的双务合同。例如,有的直播发布者在直播过程中会向用户发出特定的要约,如在直播过程中口头表示当收到用户“打赏”达到特定的数额,其将表演一段特定的舞蹈;还有部分直播平台推出与普通直播不同的服务,即支付一定的费用后可以与直播发布者单独聊天、互动等。以上情形中“打赏”或付费用户因与直播发布者之间约定了具体、明确的合同义务,故可以成立相应的服务合同或者其他双务合同。 

  3、对“打赏”的性质单纯地认为是“服务合同”关系存在明显缺陷。如果认定“打赏”用户与主播之间一概成立服务合同,可能会导致部分用户因对直播发布者不满意而动辄要求解除“打赏”合同、退还“打赏”款项或不适当地要求继续履行。 

  4。将直播“打赏”归类为赠与合同,不影响符合法定条件时“打赏”款项的退还。例如,未成年人的直播“打赏”可以循此途径得到处理。 

  曹钰提醒,作为用户,在使用直播平台的过程中应当保持清醒的头脑,不宜冲动“打赏”。同时也要增强证据意识,特别是在可能与平台、直播发布者之间成立服务合同等双务合同的情况下,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避免可能的举证困难。直播平台、直播发布者应采用包括技术、合同在内的各种手段加强管理和自律,尤其是直播平台作为网络直播的组织者和直接监管者,应保持和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不断加强识别和制止平台内违法行为的能力,在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创新中不能踩踏法律的红线。有关行政机关等管理部门应持续改进监管,对各类新型网络服务及时予以规范,对各类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惩戒。 

  曹钰说,实际上,“打赏”的互动模式不仅存在于网络直播中,也广泛存在于各类互联网应用中。明确“打赏”在一般情况下的赠与合同性质,有利于明确互联网经济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平衡各方的利益,鼓励劳动和创新,促进互联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