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一男子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刑十个月

  金羊网记者 董柳 通讯员 刘志威

  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一名男子在吃宵夜时偶遇熟人,因言语不合双方互相推搡,之后该男子进厨房拿了菜刀将对方砍伤。近日,梅州市丰顺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武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8年9月6日凌晨,陈某武到汤坑镇某石锅鱼店和朋友一起吃宵夜,不久后谢某铭也来到该店吃夜宵。由于陈某武和谢某铭相熟,陈某武责怪谢某铭见面没有打招呼,两人因言语不合互相推搡。之后,陈某武一气之下走进从该店的厨房,拿出一把菜刀将谢某铭的左小腿等部位砍伤。经鉴定,谢某铭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2018年9月11日,陈某武主动到丰顺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案发后,陈某武与被害人谢某铭达成一致协议,由陈某武一次性赔偿谢某铭的各项损失共计28800元。

  经查明,陈某武曾于2011年7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梅州市丰顺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武因口角发生纠纷,使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某武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