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赵燕华
供图/祝桂峰
近日,《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在广东省自然资源局厅网站上进行公示,其中提出切实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坚持农地农用,以农业为依托的各类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中涉及的餐饮、住宿、会议、工厂化农产品加工、科研、展销、品鉴室等非农建设用地,须依法办理用地手续,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意见》首先明确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与生产直接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具体设施类型由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级自然资源部门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其中,作物种植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作物种植规模在500亩以下的,辅助设施用地应控制在作物种植用地规模的2%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作物种植规模在500亩以上的,辅助设施用地最多不超过20亩。看护房应为单层,用地规模控制在15平方米以内。
畜禽水产养殖生产用地规模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除生猪养殖用地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应控制在养殖用地规模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须符合规划、建设、安全、环保及防疫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
严控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意见》还提出,坚持农地农用。设施农业用地使用一般耕地、林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不占用林地定额,并按原地类进行管理,不需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以农业为依托的各类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中涉及的餐饮、住宿、会议、工厂化农产品加工、科研、展销、品鉴室等非农建设用地,须依法办理用地手续,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严控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且不需补划,符合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要求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可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必须补划,且面积最多不超过10亩。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确因规模化养殖需要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面积最多不超过5亩。
节约集约用地。设施农业应当优先盘活利用存量设施农业用地,合理引导农业设施建设向空中和地下空间发展。鼓励支持农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联合、集中、共同兴建粮食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辅助设施,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
设施农用地采取备案制
设施农用地如何获得?《意见》规定设施农用地采取备案制。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用地主体提出的设施农业项目用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自然资源所、农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用地主体,依据相关规划和规定,确定设施农业项目用地的具体位置、范围和面积。
设施农业用地规模小于5亩(含)的,用地主体仅需填写《广东省小规模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报告表》;设施农业用地规模大于5亩的,用地主体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涉及破坏耕地耕作层的,还应编制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方案;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用地主体须同时编制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并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补划方案暨规划修改方案。用地主体与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三方共同签订《设施农业用地协议》。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收到申请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备案。
对已用于设施农业用途并符合本意见规定的设施农业用地条件,但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用地(已按违法用地查处的除外),须在2020年9月30日前按照本意见规定完成用地备案,逾期未办理完毕且涉及违法用地的,依法予以查处。
编辑:Giab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