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广州8月19日电 (索有为 曾洁赟 彭思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日通报,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当日依法对连贤明等37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上诉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去年12月31日,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包庇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连贤明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得假释;其余3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六个月,部分被告人并处罚金。一审判决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查明,2002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连贤明利用担任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镇大布上社区居委会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以族亲、至交关系为纽带,逐渐形成了以其为首,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连贤明先后提拔该组织成员担任大布上居委两委委员、治保主任及副主任等主要职务,使居委会逐渐演变成为该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平台和敛财的工具。连贤明指使组织成员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垄断大布上社区建筑建材市场;要求煤气经营者定点充气,将定点充气经营权交予该组织成员垄断。

  连贤明还在当地经营生猪屠宰场,取得周边几个乡村的生猪屠宰统一定点承包经营权,抬高猪肉价格,强行要求社区全部肉贩必须到其屠宰场进购猪肉和屠宰生猪,并缴纳屠宰费,同时禁止村民到外地购买猪肉。

  该组织还实施非法出卖集体用地、贪污多项国家水稻种植补贴、侵占村民购地款、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

  二审法院认为,以连贤明为首的犯罪团伙依法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