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广州9月28日电(记者毛一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设立深圳深汕特别合作区人民法院的批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8日对外发布公告,深汕特别合作区法院自10月1日起正式受理案件。

  根据公告,深汕特别合作区法院办公场所为深汕特别合作区深汕大道圆墩段。管辖案件包括:深汕特别合作区内应当由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刑事、民事、执行案件,以及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受理的其他案件。

  根据深圳有关专门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深汕特别合作区内一审行政案件(含行政非诉审查案件)、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一审涉环境资源类案件,仍分别由深圳市盐田区法院、前海合作区法院和龙岗区法院管辖。在此之前已由汕尾法院受理、审理或执行的案件,由原法院继续办理。

  此外,深汕特别合作区法院设有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综合审判庭、执行局、综合办公室四个内设机构和鲘门人民法庭一个派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