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 记者李晓旭报道:7月30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深圳市城市更新未签约部分房屋征收规定(征求意见稿)》,8月13日前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记者了解到,《规定》明确了未签约房屋征收的相关细节,如发布征收提示、制定补偿方案、建立双向沟通机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如果被征收人不申请行政复议及诉讼,又拒绝搬迁,区政府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行强制搬迁和拆除。
建立双向沟通机制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区政府对签约率达到“双95%”且经区人民政府调解未能达成一致的旧住宅区未签约部分房屋可以依法实施征收;城中村合法住宅、住宅类历史违建部分可以参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表示,为及时掌握城市更新项目情况、保障城市更新项目顺利实施,有必要建立市场主体与区城市更新整备部门之间关于项目基本情况的双向沟通机制,通过市场主体与区城市更新整备部门之间及时对接项目进展,实现区城市更新整备部门对房屋征收程序的衔接。
为此,《规定》明确,已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或者物业权利人人数占比不低于百分之八十五时,市场主体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应当建立关于项目基本情况的双向沟通机制。
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根据《规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建设单位和以营利为目的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等法人和其他组织,均不得接受委托成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也不得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存在投(出)资、被投(出)资的关系。
基于实施房屋征收审慎性的考虑,《规定》设置了房屋征收启动条件及必要性的审查程序,即区城市更新整备部门对城市更新项目是否符合房屋征收启动条件及启动必要性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后,报区人民政府决定。另外,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权益,规定了房屋所有权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并且提出听证要求的,区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为避免信息交流不充分,导致市场主体及物业权利人签订的搬迁补偿协议与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相冲突的情况,《规定》设置了房屋征收决定预告程序,即区政府批准实施房屋征收的,应当发布房屋征收决定预告,预告期为10个工作日,预告期内市场主体与物业权利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应当在预告期届满前告知区政府。
不得以非法方式迫使搬迁
《规定》明确了“先补偿、后搬迁”的机制,区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针对“强制执行情形”,《规定》明确,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进行催告。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依法进行证据保全后,提请区政府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并交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区政府组织实施的,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应当将人民法院准予执行的裁定及限期自行搬迁的通知在房屋征收范围、被征收房屋进行张贴。被征收人逾期仍未搬迁的,区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管理、公安、工商、税务、水电、交通、通讯、消防、物业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实施强制搬迁和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