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官巨贪”并非传奇。去年初被披露的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原副部长黄华辉(副处级)巨贪8900余万元令不少人瞠目结舌,然而,他并不是个例。新快报记者 昨日从广东省检察院获悉,自2015年以来,广东省检察机关共办理科级以下干部“小官巨贪”涉嫌贪污贿赂100万元以上的案件148件201人。值得注意 的是,在小官巨贪中,与以往多见的“积少成多”长期蚕食特点不同的是,如今更是呈现出了单笔贪腐数额趋于庞大的趋势。

  ■新快报记者 黄琼 通讯员 陈云飞

  ★数额

  昔:少量多次,长期蚕食 今:单笔犯罪数目趋大

  据介绍,检察机关过往查处的科级以下干部贪腐案件,多数通过少量多次、长期蚕食的方式聚敛财富。近年来查办的案件中发现,“小官”长期扎根基层,关系网错 综复杂,或经手收支单位大笔经费,或处于直接掌握项目管理、招投标、物资采购、工程款结算等环节的优势资源岗位,“含金量”很高,对行贿人有直接的影响 力,故其收受贿赂的单笔数额更大。

  如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查办的广东移动茂名分公司副经理陈某受贿案,陈某利用负责该公司项目招投标的职务便利,共收受贿赂款人民币530万元,其单笔受贿数额少则20万元,多则300万元。

  ★方式

  昔:单人作案,自担风险 今:内外勾结一条龙作案

  有检察官分析,在当前反腐大环境下,单人作案风险、难度较大,因而“小官”多选择集体犯罪组建利益同盟,上下级之间形成利益均沾的贪腐链条,内外勾结、一条龙作案。

  如佛山南海区某局里水分局高某映、许某妮、汤某枝和曾某受贿案,四人借负责房地产过户审核、计税、二手房减免税审核等职务便利,采用放松审核程序、虚假办理临商申报个人所得税业务等方式,为中介代办人员代理的购房客户谋取利益,八年间共受贿人民币达670万元。

  ★手段

  昔:简单的监守自盗 今:用专业知识作案

  据分析,官员贪腐的犯罪手段从过去简单的以权谋私和监守自盗转为运用专业知识、利用相关程序或制度漏洞进行作案,手段变化多样、欺上瞒下,隐蔽性逐步增强。如虚开公务消费等名义的发票侵吞公款;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补助资金;借用他人名义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等。

  如东莞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黄某征贪污案,犯罪嫌疑人作为东莞市长安镇经济科技信息局产业技术股办事员,利用初审企业申报“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材料的职务便利,短短两年时间,先后骗取该项国家补助资金共1200余万元。

  ★领域

  昔:集中在电力、土地等领域 今:倾向民生类“接地气”领域

  据分析,以往小官巨贪案件集中于金融、电力、土地矿产资源等权力集中或资源垄断领域,给国家集体财产带来重大损失。但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民生的补助补贴项 目有所增加,种粮种植、生猪补贴、退耕还林等补贴补助容易被截留挪用,粤东西北地区尤为明显。如肇庆市怀集县办理的县农业局副局长兼畜牧兽医局局长孔某某 贪污案,犯罪嫌疑人孔某某与何某某、梁某某互相勾结,借用两人经营生猪养殖场的名义,伪造相关材料骗取畜牧业专项资金共计110万元。

  “小官巨贪”是怎样生成的?

  权力观扭曲、个人私欲膨胀成首因

  检察机关通过对照分析发现,权力观扭曲、个人私欲膨胀是此类犯罪的首要原因。值得注意的是,有的领导干部职务上升空间有限,加上自身掌握有力的权力资源, 遇到社会人员对其拉拢腐蚀,贪腐行为极易发生。如广发银行东莞分行原行长卢某斌,为追求个人享乐,在临近退休时有意识地为其退休后的生活做好准备,向他人 索取钱财用以购买汽车。

  其次,有的基层干部岗位固化。基层单位干部人数不多,有些干部长期负责某个领域、某项业务,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另外,越是在基层,权力生态中的“熟人社会”特征就越明显,血缘、同乡、同学等关系形成特定的利益关系,久而久之成为一个集体腐败的小王国。

  小额贪腐不追,“养”成了“大鳄”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小额贪腐往往不易被发现,发现后可能因为够不上刑事处罚,仅仅作出纪律处分或者不了了之。有些心存贪念的官员产生侥幸心理,认为只要是小额贪腐则问题不大,不料欲壑难填,在贪腐的路上积少成多、越走越远,慢慢成为一个“小官巨贪”。

  就此,广东省检察机关建议,要着力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适度分解部门及个人权力,对重点领域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定期交流轮岗,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同时对群众切 身利益事项、腐败易发多发领域和环节进行公开,以网上政务大厅为平台,进一步构建和完善权力阳光运行机制,推动各项权力在网上公开、透明、高效运行。另 外,检察机关要结合查办“小官巨贪”职务犯罪案件的实际情况,与相关部门加强配合,建立预防网络,积极开展对发案单位多种形式的预防犯罪教育,对于小额贪 腐也要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和对策等。

  新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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